劳动者不具备执业资格被解雇 法院:用人单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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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9 11:41: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者不具备执业资格被解雇 法院:用人单位违法!

作者:全媒体记者段松连 通讯员李治文 黄苏静 潘淑郡

       因没有园医相应执业资格被解雇,职工陈某起诉曾任职了8年多的韶关新丰县某幼儿园。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支持劳动者要求赔偿金的诉求。

    据了解,陈某于2011年8月进入新丰县某幼儿园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任园医一职。2011年至2017年双方每年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8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幼儿园为陈某缴纳了2011年9月至2019年8月养老保险。2018年9月到2019年8月,该幼儿园期间多次开会强调临聘教师需持证上岗。2019年8月28日,幼儿园电话通知陈某,因其未提交园医资格证书不再续聘。陈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不再上班。同年9月20日,陈某向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新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申请人自2011年入职至今未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可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因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陈某离职的具体原因,鉴于陈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可视为申请人已经离职。裁决认定,陈某与某幼儿园协商一致,由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幼儿园向陈某支付8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共计16023.28元。

    陈某不服裁决,向新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视为某幼儿园与陈某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即使陈某未取得园医的资格证书,幼儿园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对陈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通过法定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幼儿园在未对陈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电话告知不再继续聘用陈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陈某工作时间为8年零2天。庭审时,幼儿园及陈某均确认月平均工资为2002.91元。因此法院判决,幼儿园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34049.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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