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反家暴法办法提请二审 这些行为拟界定为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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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30 17:30: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家庭暴力的范围再次有所延伸。29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二审,继此前将谩骂、诽谤等语言攻击以及网络暴力纳入后,我省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再次作出扩大,拟将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冻饿”“禁闭”等侵害行为,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性侵行为都界定为家暴行为。


  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强奸、猥亵等家庭暴力犯罪时有发生,特别是最近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未成年“养女”事件触碰社会道德底线,引起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高度关注。因应社会呼声,此次草案修改稿将对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性侵害行为也纳入家暴范畴。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款的说明中认为,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发生在家庭内的性侵害行为仅靠刑法保护仍然不够,将这类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行为,可使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强制报告制度、撤销监护人资格等一系列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的保护。


  这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行为,犯罪嫌疑人除了需要按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猥亵罪承担刑事责任外,如果是家庭成员,受害人还可以依照条例关于强制报告、救济渠道、告诫书等的规定,寻求更为广泛及时有效的保护。


  除了家庭成员以外,该条款还适用于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要求予以参照执行。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已经将针对儿童的性侵害行为列入家庭暴力犯罪行为。

  草案修改稿要求,一旦出现殴打、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性侵害等家暴行为,受害人要求依法查处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等理由予以劝阻。


  此前,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思维束缚,社区基层和调解组织在处理家暴案件时,通常为了维系家庭关系而劝阻受害者放弃惩处施暴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说明中解释称,设立该条款主要考虑到上述家暴行为情节严重,受害人心理上往往承受较大压力,因而要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


  考虑到邻居等目睹家暴案件的人报案,有利于打击家庭暴力和帮助受害人,为增加受害人的救济渠道,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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