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更多的利润,兴宁市6名男子结伙在一铁皮房非法屠宰生猪达1.5万多斤。3月5日,随着吴某光和吴某飞两人的到案,涉嫌兴宁叶塘非法经营案的6名嫌疑人全部归案,并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保障群众的食品安全,兴宁警方根据“扫雷行动”的部署,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1月7日凌晨,根据群众举报,兴宁警方与农村农业局联合出动,在该市叶塘镇教礼村村委旁一铁皮房内捣毁一非法生猪屠宰场,现场发现有一批分割好的猪肉,旁边还有三条待宰生猪,一些屠宰生猪用的铁锅、铁钩等工具.执法人员遂将吴某贤、朱某权、朱某文、邓某茂等4名在场人员带回调查。经查,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吴某贤先后伙同朱某文、朱某权、邓某茂、吴某光、吴某飞等人在兴宁市叶塘镇教礼村住家内非法屠宰生猪15547.1市斤,总价值约30万元。
2月20日、2月28日、3月5日,兴宁警方先后将涉案的6名嫌疑人传唤归案。经审,6名嫌疑人对私自屠宰生猪销售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6名嫌疑人涉嫌非法经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生猪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掌上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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