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网络空间在为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得不少在现实中趋于紧张的社会关系扩展到网络空间,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业主因在微信群聊中对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发表质疑、批评性言论被诉至法院的案件日益多发。业主在业主微信群内对开发商进行批评,是否构成侵犯开发商的名誉权?
广州市中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是金某小区的开发商。2018年8月2日,中某公司在金某小区物业管理中心门口公告栏处张贴《车位租售方案》,向小区业主公示了拟租售车位的位置、数量、价格等信息。桂某、潘某胜、李某松是金某小区业主,先后在名为“金某团结群”的微信群内对上述《车位租售方案》提出异议,指出存在车位产权不明晰、配比不合理、价格过高等问题。中某公司认为三人上述指责属于虚构事实,直接影响了小区业主购买车位的意愿,亦侵犯了中某公司商誉,遂起诉要求三名业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作为小区业主,系案涉《车位租售方案》的公示对象,《车位租售方案》的具体内容关乎包括三名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利益。三名业主在案涉微信群内对《车位租售方案》相关内容提出异议、进行评价,并与群内其他小区业主展开讨论,主观上是出于维护业主自身权益的目的,不存在恶意。况且,案涉《车位租售方案》亦允许小区业主在公示期间向中某公司或广州市增城区住建局反映异议内容。
其次,从三名被告发表的言论内容来看,均系针对案涉《车位租售方案》有关车位数量、租售比例、租金价格等具体内容提出,未有明显的侮辱、贬损性用语,言论内容亦不涉及对中某公司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等经济能力的贬损、误导。此外,未有证据显示三名被告将案涉言论发表于其他公共场合。
因此,三名被告基于中某公司拟对小区车位进行租售的事实,出于维护业主权益的目的,在业主微信群内开展评价的行为本身,难以认定具有违法性。未有证据显示案涉车位因三名被告的行为导致无法正常出售,故中某公司前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中某公司作为金某小区项目的开发商以及小区车位租售活动的实施者,应当采取必要且适当的方式及时解答、澄清小区业主就《车位租售方案》具体内容提出的异议,消除小区业主对《车位租售方案》有关内容的疑虑,并对小区业主的评价予以必要容忍。最终判决驳回中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准确界定了业主言论善意和恶意的区分标准,充分保护了特定主体微信群内的言论自由。业主出于维权目的,在业主微信群内对开发商实施的特定行为发表批评言论,如该言论未恶意歪曲事实,即使言论内容是基于对开发商实施行为的误读,亦不构成对开发商的名誉侵权。如业主在评价过程中恶意歪曲事实、制造谣言,并足以使微信群内其他成员对开发商的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等经济能力产生错误认识,则该批评不宜认定为善意。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对话法官
袁玥:广州互联网法院四级法官,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请从裁判者角度谈谈您对审理本案的心得与体会?
袁玥:近年来,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商涉网名誉权侵权纠纷频发。开发商和业主之间信息不对称、相互缺乏信任,容易导致业主对开发商的行为不理解,甚至产生误解;开发商对业主的质疑和批评不够包容,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业主的疑虑。有的开发商甚至希望通过起诉个别业主来达到“杀鸡儆猴”的效果,这种方式是我们不倡导的,它不但不能解决问题的症结,反而容易激化矛盾。这类案件的审理,不仅要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平衡业主群内言论自由与对应主体的权益保护,通过裁判表达出法院倡导争议各方和谐消除误解、化解纠纷的态度。
如何区分业主正常的监督、批评行为与借机诽谤、诋毁开发商名誉行为?
袁玥:法院应全面审查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纠纷背景,以此作为考量言论性质的重要依据。对涉嫌侵权言论,应结合话语体系、语境、言论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抠个别字眼。要看言论内容是否具有一定来源或事实依据。如该言论未恶意歪曲事实,即使言论内容是基于对开发商实施行为的误读,亦不构成对开发商的名誉侵权。如业主在评价过程中恶意歪曲事实、制造谣言,并足以使微信群内其他成员对开发商的经济实力、经营状况等经济能力产生错误认识,则该批评不宜认定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