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注销后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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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3 20:2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9-11-23 20:34 编辑

驾驶证注销后驾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竟然直接拒赔商业险,理由是肇事司机的驾驶证被注销了,不予理赔。近日,平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免赔,在交强险内向受害人家属赔偿11万元,同时保有向侵权人(肇事司机)主张追偿权的权利,肇事司机陈某鸿向受害人家属赔偿421065.18元。


● 案情:发生车祸致人死亡 司机与死者负同责


2019年4月2日中午,陈某鸿驾驶小型轿车沿平远县大柘镇环北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碰撞到由北往南直行通过路口、由姚某光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姚某光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鸿支付了姚某光的医疗费用5656.24元、丧葬费48000元。5月27日,平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鸿与姚某光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 起诉:受害人家属索赔 保险公司拒赔


7月1日,姚某光的母亲凌某兰、妻子林某凤、女儿姚某甲、姚某乙到平远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肇事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姚某光死亡造成的损失11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除去交强险赔偿部分外的其他各项损失300000元;判令被告某某融资租凭公司(肇事车辆所属公司)、被告陈某鸿连带赔偿原告在保险赔偿外的不足部分376560.15元。


被告融资租赁公司辩称,2018年7月15日公司与被告陈某鸿签订了融资租赁协议,确认被告陈某鸿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并交付车辆归其实际控制。公司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


保險公司同意按交強險限額進行賠償,但事故發生時被告陳某鴻的機動車駕駛證已註銷,違反道交實施條例,屬於違反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的情形,符合保險公司免責條款,因此除交強險外其他保險公司免賠。


● 判決:肇事司機無證駕駛 保險公司可免責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鸿于2018年3月26日获得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于同年10月1日在长深高速公路出现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200元并记满12分。法院认为,被告某某融资租赁公司将车辆出租给被告陈某鸿使用,在被告陈某鸿使用承租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仅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该融资租赁公司向陈某鸿交付的车辆系合格车辆,而承租人陈某鸿承租车辆时具有驾驶资质,且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对于本起损害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鸿的驾驶证已被注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免赔,对于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仍应履行赔付义务,但可在实际赔偿后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翠红)


来源:梅州广播电视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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