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兴宁法院执行法官经过3年多的努力,执结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93岁高龄的申请执行人曾大爷拿到了赔偿款。执行法官亲自将执行款送到曾大爷手中。
2014年1月18日,曾大爷的儿子曾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曾某燕逆行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曾某受伤入院治疗无效后死亡。同年5月,兴宁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曾某燕有期徒刑1年。同时,曾大爷等死者亲属将曾某燕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兴宁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曾某燕赔偿45.69万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已服刑1年,家里经济困难无法负担高额赔偿。兴宁法院执行法官多方努力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执行措施。
鉴于曾大爷年老体弱、经济困难等现实情况,兴宁法院向其发放了1.5万元的司法救助金。2017年底,执行法官再次上门执行,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并发动其亲朋、所在村的村委干部等一起做工作。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今年8月1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确定了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7.5万元。之后,经过被执行人的多方筹措,今年9月10日上午,27.5万元赔偿款被送到曾大爷手中。
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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