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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所有人的性取向都是正常的,当然了,这仅仅是相对于普通人而言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类人,被称之为同妻,这一类人聚集的地方叫做同妻部落。有鉴于此,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同妻部落是什么,同妻部落存在的原因大起底”。
以下为本次为亲们分享的文章“同妻部落是什么,同妻部落存在的原因大起底”的详细内容。
同妻,男同性恋者的妻子。在男同性恋周围,有一个更加弱势隐秘的群体,就是同妻。她们生活在边缘,被流言蜚语打压,为孩子忍辱负重,不敢大声申诉,数量庞大,年龄各异。同妻不仅不能得到性生活上的满足,还要遭受冷落、漠视、家庭暴力、性病和艾滋病的威胁。
同妻部落存在原因
社会因素
深层原因:对于男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的现象,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这主要是由于“传宗接代”“男大当婚”等传统习俗的压力。一个家本位的社会,家庭利益往往置于个人幸福之前。同性恋进入异性婚姻肯定会降低婚姻的质 量。 英国西斯敏斯特大学文学研究博士何小培也表示,“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在当今社会依然有极为广泛的社会认同,而性倾向还没有成为人们在结婚时考虑的主要问题。
首要原因:法制有待健全。尚无针对防止同妻群体进一步扩大的法律法规。没有法律强制力的震慑作用,不仅难以遏制同妻群体数量增加,保护同妻的工作的开展也步履维艰。[6]
直接原因:没有专门的官方的同妻保护组织、针对性的非政府保护组织、自救组织。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同妻保护工作中,非政府组织的天然的特点、优点并没有发挥出来,救助同妻群体的活动屈指可数,社会影响力也不足。
家庭因素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宋美娅分析,社会普遍认为,婚姻稳定是女性成功的一项重要标准,将婚姻作为女性人生的重要内容。女人在婚姻中仍然处于附属、从属的地位。离婚时,女性会考虑因离婚所招致的社会歧视、社会对单身妈妈家庭儿童的偏见等,更有甚者,有些同妻的父母也不支持女儿离婚。
在一个以“异性恋”为运行机制的社会文化环境中,自身为异性恋且受到异性恋文化规训多时的同妻,在情感上和心理上,自然不可能接受“出轨”的“他者”这样一位婚姻伴侣。同时,许多同妻或其亲友在得知自己丈夫是同性恋的第一反应是如何“挽救”、“治疗”或是“改”,这无疑加剧了同妻与同性恋者之间造成婚姻关系维持和解体的双重困境。
性别因素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刘伯红认为,同妻在婚姻中同样面临夫权所带来的压迫。同妻不愿离婚的背后是社会对离婚女性的不公正对待,女性对男性经济上和社会关系上的从属和依赖,也反映了社会文化对女性婚姻的传统角色期待。同妻甚至已有孩子的同妻也较多地申请“可撤销或无效婚姻”以恢复“未婚”身份。
基于性别文化的资源缺乏。中西方文献研究表明,由于性别差异,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性与女性在资源占有方而并不平等,多数女性存在着资源缺乏,这种缺乏不仅存在于物质层面,也存在于精神层面。
同妻生活中主要存在着情感缺乏和经济资源缺乏的困境。从发现丈夫是同性恋者的不可置信、恐慌、甚至绝望的被欺骗后的情感波动到将自身定义为传宗接代、生儿育女、掩饰身份等目的性的工具,同妻身份所带来的情感伤害是对其生活最直接也是最猛烈的冲击。同时,各项生活决策,如是否离婚、孩子归属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受到同妻经济资源缺乏的限制。这种经济资源的缺乏既来自家庭内部的资源分配,很大程度上也来自社会文化中女性性别的劣势,既贫困的女性化趋势。因此,对于在婚同妻而言,在婚既是一种权宜之后的主观选择,也是一种被动的生活现状。
法律因素
婚姻作为经济共同体的功能性掩盖了情感的伤害和文化的震撼。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婚姻法尚未出台对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及其离婚的相关规定,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并不构成婚外恋的事实,加之取证、论证困难等客观现实,同妻在诉诸离婚时存在着诸多的制度阻碍。同时“如无重大过错,军人不得离婚”、婚姻赔偿、孩子抚养权等法律方而的阻碍也成为同妻不得不持续“在婚”的重要原因。
原因提醒
同妻中相当部分的女性存在“性盲”问题,对于性取向之类并不了解,而男同在结婚时通常有意将这一部分隐去不谈致使同妻在婚后才发现自己所托非人。
此外,还有少部分同妻出于侥幸心理和对爱情的向往,不愿相信丈夫是男同这一事实,抱着这样的希望继续维持婚姻,然后看希望一点点磨成绝望。
同妻部落现况报告
统计数量
2006年,据有关专家估计,中国男同性恋者有2000万。中国著名社会学家刘达临教授估计男同性恋者80%以上会选择结婚,其中90%会进入婚姻或已经在婚内。2009年,中国同妻的数量已至少在1600万以上。
2015年根据最新调查报告:中国1600万以上的同妻,超九成受过家庭暴力,其中38.7%遭受肢体暴力,15%遭受严重家庭暴力,37.6%遭受家庭冷暴力。
困境状况
同妻现象存法律空白。
同妻离婚判决困扰法官。
因为受社会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她们大多选择了沉默。
一部分同妻,勇敢地追求自己的幸福,对同性恋配偶大胆地说不,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法官却常常苦恼于找不到解决此类婚姻纠纷的法律依据。
2015年中国男女同性恋情感状况
2015年中国男女同性恋情感状况(3张)
中国的男同性恋中,90%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选择了婚姻,而他们的配偶大多数对此一无所知。
在中国,每年有80%的男同性恋者走入异性婚姻。
同妻在家庭中长期遭受暴力,她们中有不少人曾被丈夫殴打,许多已出现抑郁症状。[14] 根据政府的调查统计,同妻基本上都遭受到精神冷暴力,有50%以上遭受肢体暴力。
据相关方面调查得出,1/4的男同性恋者曾得过性病,其中大量男同性恋者为了确认自己的性取向,曾和配偶发生过性关系,由此导致了部分同妻传染上性病,甚至被动感染上艾滋病毒。
2009年国际艾滋病日,联合国那边调查一下亚洲,发现女性的感染率在大幅度的提升,90%的女性都是通过自己的丈夫或者是自己的男朋友感染,都是通过很亲密的伴侣。[16] 中国千万同妻成艾滋病高危人群,1600万女子被她们的丈夫至于艾滋病高危人群中。
劈除谣言
造成同妻问题的根源并非是同性婚姻未合法,除此之外还有更深层的原因。
根据人口普查,美国麻州同性婚姻合法化多年,但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性婚姻是由女同性恋者组成的。不少男同性恋者基于经济、文化、思想方面的理由拒绝同性婚姻。
根据统计,过去一年来结婚的阿根廷同性恋伴侣,男同志占了6成;举办同志婚礼最多的城市是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
除去社会压力、父母压力,一个传宗接代的工具才是男同性恋者最想要的,如果是一个有道德的男同性恋者,那么他就算迫于父母压力或社会压力,也会和女同性恋者形婚或者争取出柜尝试一下,然而骗婚的更多的是那些连尝试出柜都不敢的懦夫。
形婚,顾名思义,形式婚姻,男同性恋者与女同性恋者形婚获得的利益远没有骗婚的大,和女同性恋者结婚完全就是利益关系,还可能在中途产生各种纠纷,男同性恋者可能得不到对方孝顺公婆、洗衣做饭、生儿育女等实质性的利益,因此骗婚的男同性恋者缺乏道德感。如果有道德三观,因为被父母逼迫,那么可以选择公平公正的形婚,而不是去骗婚。显然那些把责任推卸到社会、父母身上的借口是完全立不住脚的,更何况九成以上的同妻还遭受了家庭暴力,父母和社会并没有逼骗婚的男同性恋者去打人。
法律争论
律法空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报告指出,当事人基于对方同性恋提及的诉讼请求主要分为四类,即对方是同性恋导致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对方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在离婚纠纷中给予损害赔偿、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同性恋一方少分。提起诉讼的多是女性,而且提出撤销婚姻的居多。
在司法实践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女方认为,如果走离婚程序,自己身份登记信息中的婚姻状况将被登记为离异,而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婚姻,自己的婚姻状况将会恢复为未婚,况且自己虽与男方结婚,但并未与其发生亲密接触,本身尚系处女,登记为未婚更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
在李银河看来,同性恋隐瞒性倾向与异性结婚,“撤销婚姻是有道理的”。如果按照离婚处理,离异再婚的女性在婚姻市场会面临一些障碍,处于劣势。
中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这就是要求结婚双方应有‘合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告诉本报记者,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两个条件,即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结婚合意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即意思表示虚假、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错误。
马忆南介绍,一般说来,许多国家均将意思表示的重大瑕疵作为婚姻可撤销或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目 前,我国《婚姻法》并没有把意思表示错误,比如一方当事人因受欺诈或出于重大误解而同意与同性恋者结婚,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在一起生活,只能按照离婚来处理。
马忆南建议修改《婚姻法》,扩大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将当事人意思表示虚假(如双方通谋成立虚构的婚姻)、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当事人因受威吓、胁迫而同意结婚)、意思表示错误(如当事人因受欺诈或出于重大误解而同意结婚)均作为可撤销婚姻处理。
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林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中国《婚姻法》在增设“可撤销婚姻”制度修法讨论时,对仅仅把“受胁迫”作为法定事由,是否能进一步扩大,当时就有不同意见。“‘可撤销婚姻’制度应适当扩大范围。”
离婚处理
“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
此类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离婚,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单方提出离婚。当事人一方因受欺诈或出于重大误解而与同性恋者结婚,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导致感情破裂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赔偿损失
“当事人能否基于对方是同性恋者而要求法院分割财产时多分?”
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财产分割意见》等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应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愿,照顾无过错一方等原则。这里的“过错”并不仅限于中国《婚姻法》第46条中指明的若干重大过错,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侵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如果同性恋者隐瞒性取向,另一方因受欺诈而与其结婚,离婚时隐瞒性取向的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时可给另一方多分。”
赔偿条件
“当事人能否因对方婚前隐瞒自己的性倾向而提出损害赔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说,《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四项情形是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只要不是《婚姻法》第46条指明的过错,便不能请求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另一方因受欺诈而与其结婚不能请求离婚时的损害赔偿。”
解决之道
1、同性恋作为判定离婚的条件。法律应该将配偶一方为同性恋作为判定离婚的依据,这样最起码在根本上肯定了同妻的地位,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这样的依据,很多法院都不会裁定离婚,这样很难使同妻脱离出来,只要将同性恋作为判定离婚的方式,才会有人大胆迈出那一步。
2、将请求损害赔偿扩大化。在立法中,应当将《婚姻法》对于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或者进行扩大说明,除了法律己有的四种情况之外,还应该把配偶一方在结婚时故意隐瞒性取向,或者故意引导配偶产生错误理解,误解其性取向正常的形式添加到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中,这样可以在离婚的时候给予同妻更多的保证。同时这样可以保证男性同性恋在结婚时,有所思量,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结果,让他们有所收敛,并且也可以保障同妻在离婚之后不至于没有经济帮助。
3、重新定义“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应该将婚姻法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释也进行解释,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单纯的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人们必须正视,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的出现,旧规定己经没有办法满足现 在的需求,法律必须紧跟时代的进步,才能更加完善
。
4、完善证据制度。完善证据制度也是保障同妻的一个重要方面。现行证据制度不利于受害配偶方的权利救济。依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认定丈夫同性恋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注重取证的合法性、程序的公正、公民隐私权的保障。鉴于大多数同性性行为隐蔽性、私密性的特点,同妻依法取证困难重重。仅就一般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做出了规定,中国并没有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办法。面对这样的事实时,可以采取责任倒置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在同妻列举出一些不能直接证明其配偶为同性恋的证据时,如果男性同性恋无法提供相反的例证,证明自己并不存在欺瞒或者不是同性恋的证据,就根据同妻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定,这样在实际上大大简化了同妻取证难的问题,从而保障同妻的合法地位。
5、将无效婚姻范围扩大。根据一些案例人们可以看到,有些同妻再提起诉讼的时候,希望是判决是无效婚姻,而不是离婚。离婚与无效婚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在很多中国人的心里,她们的处女情结,如果是可撤销或无效婚姻”则可以恢复“未婚”身份。中国同性恋结婚的现象,反映出了社会对于女性弱势地位的歧视。
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凡是具有: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以及《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肋、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些都被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且始终无效。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也应该适时宜的扩大,因为在双方结为夫妻的时候,男性同性恋有意隐瞒或者故意引导都是存在欺骗的成分,这种婚姻本身就存在重大的瑕疵,所以按照无效婚姻的处理也是有因可循。
6、张北川教授认为,在男同性恋群体不被社会认知和接受的情况下,“男同进入婚姻势必造成对女性权利的践踏”。只有同性恋群体的生存土壤发生改变,同妻问题才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社会活动
同妻联合
2009年3月27日至28日,在山东青岛召开了中国首届同妻会,此次会议由粉色空间性文化发展中心发起组织,来自山东、辽宁、南京、陕西、江苏、河南等地男同性恋者的妻子以及前妻作为代表参与,青医附属医院的张北川教授出席会议并进行了讲话。议会人员包括九位同妻、一名已婚男子、两名粉色空间的工作人员等。前来参加会议的同妻中,已经离异的4位,留在婚内的5位。与会者年龄最小的26岁,最大的54岁。会上同妻们组织成立了“同妻家园”草根组织,关注更多的女性。2011年7月,中国同妻家园公益网站及论坛正式开放。经过讨论与商议,大家在此次会议上达成了多项共识,发表了同妻联合声明。
同妻节目
2005年,央视播出记者柴静做的一期题为《以生命名义》的节目,这是国内主流媒体首次深入探讨有关“同性恋”和“同妻”群体的话题。一位“同妻”说,“由于传统社会的认知障碍,她们不仅得不到性满足,很多还要遭受冷落、漠视和家庭冷暴力。为了维护婚姻制度,她们大多选择了沉默。
以上为本次为亲们分享的文章“同妻部落是什么,同妻部落存在的原因大起底”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亲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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