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公安局110接群众报警称,蕉城镇金叶圆盘处有人驾车“漂移”。 接报后,蕉岭公安局局办案民警迅速展开调查,于12月25日将嫌疑人汤某某(男,蕉岭县人)依法传唤至蕉岭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经查,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其于2016年12月24日22时在蕉岭县蕉城镇金叶圆盘驾车“漂移”的违法事实。 因汤某某这一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汤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公共场所驾车漂移是一种危险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公安机关有权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道路或广场属于公共场所,不是练车场,广大驾驶员不要在公共场所进行类似漂移的行车动作。道路、广场上没有专门练车的防护措施,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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