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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乱开远光灯被罚看灯一分钟、话题来了、论点论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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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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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3:07: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6-11-4 13:08 编辑

   司机乱开远光灯被罚看灯一分钟、话题来了、论点论开了:   

  “看灯式处罚”有可取之处   话题缘起:111日晚,深圳交警开展体验式执法严查乱用远光灯。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官方微博称:“今晚整治乱开远光灯,查到就坐这把‘绿椅子’好好体验一分钟!”在执法过程中,被查到使用远光灯的司机需坐在一把“绿椅子”上,面对着自己车辆亲自感受远光灯,体验一分钟。“看灯式处罚”引来各种声音,网友有弹有赞。

  ■苑广阔

  乱用、滥用远光灯已成为道路交通的一大安全隐患,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记1分。有些地方在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除了对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的行为进行记分外,还会给予罚款处罚。

  即便如此,现实中真正受罚的司机少之又少,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这是因为远光灯都是在夜间使用,这个时候交警往往都下班了,路面执法人员少,在取证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这显然给了一些不按规定开车的人以可乘之机,让他们变得更加有恃无恐。

  事实上,乱用、滥用汽车远光灯的行为完全损人又不利己。当你因为开启远光灯让对方车辆驾驶人瞬间“致盲”后,也意味着对方车辆在和自己车辆会车时有发生撞车、刮蹭的危险,自己同样置于危险当中。而一旦碰到对方报复性开启远光灯,那么自己面临的危险和对方一样大。或许,如果没有交警部门的体验式处罚,很多人根本意识不到这点,即便被查获扣分、罚款,也未必会真的当回事。

  在笔者看来,深圳交警部门“看灯式处罚”的创新式执法有可取之处,比单纯的记分或罚款更能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接受“看灯式处罚”之后,机动车驾驶人马上就能在一片令人眩晕的灯光中明白这种行为对别人、对自己所带来的严重危害,进而在以后的驾车过程中能够予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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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11-4 13:09:0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6-11-4 13:11 编辑

    “看灯式”处罚有悖法治精神   

■张玉胜

  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远光灯的使用范围,但在现实生活中确有部分司机漠视法律法规只图自己行车便利,甚至有人将开远光灯视为夜间行车的常态化动作。不管此举出于有心还是无意,其违法属性毋庸置疑,受到处罚当属咎由自取。

  不过,情绪归情绪,执法归执法。处罚交通违法不能止于“解气”和“泄愤”,还需保持理性、讲求文明和依法办事。冷静剖析“看灯式处罚”,其负面效应显而易见。远光灯光束集中且亮度较大,直视可伤及人的眼睛或导致瞬间致盲的特点与危害,这种以“亮瞎眼”促人改过的体验式处罚实不足取。让乱开大灯的违法者直视大灯,难脱“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以暴制暴之嫌,与其说是“处罚”不如说是“体罚”更为贴切。矫正陋习,治理违规,当以法治为前提。既然国家法律只是对乱开远光灯列举出了“罚款”和“记分”的处罚规定,交警部门就当依法按规施罚。

  深圳交警使出“开大灯”的处罚狠招,或司机违法成本低和警方执法难度大的现实无奈。其本意也是希冀违法者受到从“刺眼”到“刺心”的深刻触动,但任何公权行为都需被严格限定于法律框架之内,搞僭越法规的所谓“创意”并不妥当。

  有悖法治的情绪化执法着实有害无益。要提高乱开远光灯的违法成本,更当通过正当的立法程序增重加码或提档升级,比如将其纳入“危险驾驶”的处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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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板凳
发表于 2016-11-5 09:17:06 | 只看该作者
会瞎的=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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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地板
发表于 2016-11-5 09:30:27 | 只看该作者
    这事得有个过程,不过不管怎么说,乱用、滥用远光灯就是不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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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5#
发表于 2016-11-5 10:01:2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罚款不如把灯砸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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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6#
发表于 2016-11-5 16:13:21 | 只看该作者
专家出来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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