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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圈转发广告要担责 付费搜索明起要标明“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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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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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08:06: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朋友圈、微博转发广告也担责   

  由于互联网广告有很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有什么责任和义务?《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不同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林阳举例这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类似的,如果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广告内容,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而转发,也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故意,”林阳强调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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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8-31 08:08:24 | 只看该作者
  互联网广告出新规 搜索广告再遭限定  

  91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生效。   

  《办法》明确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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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板凳
发表于 2016-8-31 13:59:12 | 只看该作者
  知道了,讨厌广告的随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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