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戏,无执业资格竟参与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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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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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09:00: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尊敬的媒体记者;
我本人:张毅(身份证号:441422197306150939)因诉讼人寿保险公司履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案,在2015年7月期间到广东客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重新作伤残等级评定。我提供相关材料,签署依照:2013年中保协发88号文件作伤残鉴定委托书,客都所无视原鉴定所:广东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3病鉴字979号”,依据道路事故伤残评定书2处锁骨骨折10级伤残结论,及大埔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广东客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8月20日出具“粤客临字第203号”,依据2013年中保协发88号文经评定不构成伤残的意见书。8月31号我到广东客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咨询为什么不构成伤残的原因,该所人员谢某及之前对我作伤残检查的郝小军态度恶劣,不但不予解释,还在我要求对方出示鉴定人员执业证时斥喝我闹事(有录像为证)9月7日,这两个与鉴定无关人员到法庭质证,玩文字游戏,说锁骨不是肩关节部分,否定锁骨伤残。后来向法院提交关于张毅伤残等级鉴定的说明:1、此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322文规定不构成伤残。2、此伤根据中保协发2013年88号文,胸部4根李固骨折构成10级伤残(附说明)。
另外,1、广东客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长期使用无证人员,检查人与鉴定文书签名人员不一致,签署鉴定意见书的两个人“古运新”和“程仲生”当时并不在现场检查和记录。就连到法院开庭作证也不见人影。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2、广东客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员作检查的人员不是其客都鉴定所的鉴定人员,据查证:替被鉴定人检查的“郝小军”当时持“湖北省助理执业证”依照鉴定程序通则属于无证人员,2015年10月9日之前都还不具有执业鉴定人资格。现为广东深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执业人员,司法执业证号:440315175008。到目前都不属于广东客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人员。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根据司法部关于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5 号文件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因为广东客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违规操作,对我锁骨骨折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严重伤害了我的权益,一审法院驳回伤残意外保险的诉求,重新伤残鉴定的费用由我承担,到现在为止广东客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都没有答复我锁骨为何不构成伤残的理由。本人申请对本鉴定意见书(粤客临字第203号)签名作笔迹鉴定。另,我举报到梅州市司法局关于(附梅州市司法局“关于张毅投诉广东客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回复”),该局10月23日的答复有涉嫌包庇客都所的嫌疑,说因客都所介绍不够耐心细致,态度不够温和为由对客都说进行了批评教育。请问,评定伤残出具虚假意见书,侵犯我弱势群众的权益,其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政府公信力,危害国家安定团结和谐社会的作为,仅仅批评和教育就能息事宁人吗?另一方面也说明广东客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老板神通广大,有保护伞,不然能不把司法公证放在眼里吗?
特此,我恳求媒体记者的正能量曝光,向有关部门举报,望严肃查处违乱法纪的有关人员,维护弱势群众的利益,规范司法公平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此致 !
                                               
                                                        共产党人:张毅
                                                     联系电话:13286790916
                                                       2015年11月12日
提供材料目录:
1、  粤客临字第203号鉴定意见书
2、 梅州市司法局“关于张毅投诉广东客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回复”
3、 相关证据的U盘,录像
4、 客都所关于张毅伤残等级鉴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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