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5-9-6 16:58 编辑
各单位可保留5辆左右公车:
改革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是本轮车改确定的主要任务之一。《指导意见》要求,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按照湖北方案,保留机要通信用车编制标准为:省直机关每单位核定1辆,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核定1辆。 保留应急用车编制标准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各核定5辆,其他省级党政机关按编制人数最多不超过5辆。
此外,法院等17个执法执勤部门可保留部分执法执勤用车,并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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