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一轮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及重点县(市)帮扶工作实施方案(摘要)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广东省农村扶贫开发实施意见》(粤发〔2012〕2号),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扶贫开发对象和目标任务
(一)重点扶贫开发对象。
认定2011年末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5623元、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低于3万元(不含3万元)的2571个村为重点帮扶村;认定重点帮扶村内2011年末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3093元、有劳动能力的20.9万户、90.6万人为贫困户、贫困人口;确定韶关市新丰县、乐昌市、南雄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河源市东源县、紫金县、龙川县、和平县、连平县,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阳山县、连州市,梅州市五华县、大埔县、丰顺县,揭阳市惠来县、揭西县、普宁市,潮州市饶平县,汕尾市陆河县(等)共21个县(市)为新一轮扶贫开发重点县(市)。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被帮扶的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人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年全省农村人均纯收入的45%,并实现稳定脱贫;贫困家庭成员按规定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成员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建和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全部完成。
到2015年,重点帮扶村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行政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或超过5万元,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健全。
到2015年,重点县(市)县域经济发展明显加快,产业结构逐步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快速发展,县级财政状况明显好转,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区域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扶持重点帮扶村、贫困户、贫困人口的政策和要求
(一)扶持政策。
1.继续实施对口定点帮扶。把全省2571个重点帮扶村和村内有劳动能力的20.9万贫困户、90.6万贫困人口的帮扶任务分配到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227个村)、珠三角对口帮扶市(875个村)、重点帮扶村所在市和县(市、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全省国有企业、社会团体(1469个村),实行定点、定人、定责帮扶,并由省组织考核验收。
2.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财政安排补助引导资金,分别按90万元、75万元、60万元的标准,对各档次的重点帮扶村给予补助(其中,属于原中央苏区县或少数民族自治县的重点帮扶村按每村100万元安排)。
3.加大行业扶持力度。重点帮扶村,村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由各部门列入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优先单列安排。
4.加大产业扶持力度。省财政每年统筹资金,扶持兴办企业、生产基地。建立村级互助金,解决村民发展生产启动资金问题。
5.加大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力度。落实贫困家庭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入读中等职业学校、资助少数民族聚居区大学生上学等政策,对农民创业给予优惠政策。
6.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力度。结合《广东省创建幸福村居五年行动计划》,建设700个“整村推进幸福安居示范村”。
7.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农村低保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统筹地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二)工作要求。
1.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贫困户进行分户登记造册,及时将帮扶内容录入省扶贫信息系统并主动更新,建立动态帮扶档案。
2.科学规划,整村推进。确保每个重点帮扶村至少有1个主导产业、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至少挂上1家农业龙头企业或扶贫龙头企业(产业基地)或参加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意愿的贫困户,每户至少转移1个富余劳动力。
3.稳定投入,专款专用。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将每年度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4.建好班子,夯实基础。要认真落实《广东省加强村级基层组织建设五年行动计划》,把扶贫开发与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5.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各帮扶单位至少选派1名优秀干部到重点帮扶村工作,并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
6.加强考核,严格问责。每年考核结果与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指标体系考核评价相挂钩。
三、对重点县(市)的扶持政策
(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力度。到2015年,实现县县通高速公路。加大农田水利、电网建设,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二)加大县域经济发展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珠三角地区低耗能、少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到重点县(市)产业转移园区集聚发展,给予基建、用地、税费等方面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扶持发展现代农业。鼓励各类农业企业到重点县(市)兴办种养和农产品加工基地。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省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四)扶持发展现代流通业。以县城和中心镇为重点,积极发展连锁经营等流通企业。建立一批农产品中高级批发市场、农产品服务平台和信息系统,加快商业网点延伸到乡镇、村。
(五)扶持发展特色旅游服务业。支持重点县(市)优先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文化内涵和生态优势的旅游项目。
(六)完善基本民生保障体系。加大教育、公共文化、卫生设施建设,到2015年,建立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七)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快重点县(市)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八)落实对口帮扶资金。省财政安排每个重点县(市)500万元补助资金(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县每县按600万元安排),主要用于本县(市)扶贫开发的规划、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按照《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市与山区市县对口帮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2〕78号)的规定,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市要落实对重点县(市)的帮扶资金,并直接拨付到重点县(市),设置专户,专项用于地方自身帮扶的重点帮扶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
(九)加大对原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省财政对原中央苏区县每年每县安排1000万元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社会民生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