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官不为民做主,正当村霸强改路,十恶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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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2:36:4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ndy_N7hoU 于 2015-6-18 09: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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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龙村镇水口村村委副主任温思廉,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修改规划,破坏国家保护耕地区一侧的村道河坝,变成自由地,把水口村林下潭一段原本很直的村道绕到河道边,引发村民的争执不满,并于2015年春节期间(正月初八)发生冲突,破坏社会安定。
现实名举报温思廉:
1、作为村委副主任,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保护耕地区,擅自修改水利工程规划,霸占村道,为自己兄弟谋利益,引发村民纠纷;
2、过去一年,本该早应竣工的扶贫水利工程迟迟没有完工,导致水口村几百亩基本农田安全受到威胁;
3、春节期间,争执双方聚集,发生口角,屡次电话催促其到场调解,其本人诸多借口推脱责任,直到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方到现场处理。其兄弟倚仗村主任权力出手打人。
举报人:蓝枫
联系电话:13750580968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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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6-13 21:58:54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村道硬底化,工程承包的是村霸的侄子。想想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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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5-6-13 21:59:12 | 只看该作者
现在村道硬底化,工程承包的是村霸的侄子。想想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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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5-6-14 16:32:43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广州风味提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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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5-6-15 14:27:35 | 只看该作者
关于水口村委副主任温思廉叔侄毁坏堤坝、霸占村道的情况说明

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龙村镇水口村委副主任温思廉,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其侄子合谋,破坏林下潭的河道堤坝,擅自把一段原本笔直的村道绕到河道边,为其侄子谋利益,霸占原有村道,引发村民的争执不满,并于2015年春节期间(正月初八)发生冲突,破坏社会安定,在当地造成严重恶劣的影响。

1、作为村委副主任,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未经村委及村民代表会决议,擅自变更村道,霸占村道,为自己兄弟谋利益,引发村民纠纷;
2、本该早应竣工的扶贫水利工程迟迟没有完工,导致水口村几百亩基本农田安全受到威胁;
3、春节期间,争执双方聚集,发生口角,屡次电话催促其到场调解,其本人诸多借口推脱责任,直到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方到现场处理。其侄子倚仗村主任权力出手打人。属于严重失职,不履行村委委员义务。

温思廉及其侄子的行为已经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温思廉及其侄子破坏堤坝、霸占村道,未经决议,擅自变更村道,已严重违背民主决策的原则和广大村民意愿。在职公然为其侄子谋利益,徇私舞弊。不及时处理村民纠纷导致聚众,属于失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相关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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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5-6-18 09:28:29 | 只看该作者
水口林下潭出了个村副主
调皮捣蛋村副主,新官上任强改路;
蛮横霸道村副主,破坏河堤擅作主。
严重失职带亵渎,村民利益不维护;
当官不为民做主,早应回家种番薯。
胆大妄为村副主,纵容侄子把路堵;
无法无天无政府,害苦村民绕远路。
廉洁执政谈反腐,大大出招打老虎;
顶风作案来欺负,背后是否有大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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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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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0 18:32:1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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