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有屋顶的地方都不能抽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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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1 08:43:3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5-5-31 11:48 编辑

 凡是有屋顶的地方都不能抽烟
 凡是有屋顶的地方都不能抽烟
世界无烟日:11年来国产卷烟可绕地球5.2万圈
  
   今天(31日)是世界无烟日,6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控烟条例”的《北京市控烟条例》将正式实施。该条例可以理解为“凡是有屋顶的地方都不能抽烟”,违者将处罚款。
  
  今天是第28个“世界无烟日”,不过更受烟民关注的是,明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控烟令”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也将正式实施,届时,北京市包括写字楼、餐厅在内的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彻底叫停所有烟草促销活动。按照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违规吸烟的,最高将被罚款200元。
  
  十一年生产卷烟近25万亿支 可绕地球5.2万圈
  
  控烟之难:行业利益和腐败推手
  
  专家对策:罚款解决不了控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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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08:52:3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5-5-31 08:53 编辑

 凡是有屋顶的地方都不能抽烟
  6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将正式施行。图为5月29日,两名工人在北京海淀区街头设置控烟提示横幅。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 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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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08:56:53 | 只看该作者
  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 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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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08:58:2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5-5-31 09:00 编辑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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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09:01:3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5-5-31 09:03 编辑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 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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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09:04:5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5-5-31 09:06 编辑

  第二十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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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09:07:09 |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四条 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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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09:18: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5-5-31 09:20 编辑

  中国控烟需除三“拦路虎”

  如今,中国仍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控烟“成绩单”颇显尴尬。从社会环境到监管责任,再到体制缺陷,中国控烟路上的“拦路虎”何时能清除?中国人的“无烟生活”何以期待?

  拦路虎”之一:社会认知欠缺

    从大的环境看,中国民众对于烟草危害的认识仍然欠缺,有些人甚至视而不见,整个社会没有形成好的控烟氛围,虽然控烟之路已走过多年,但是,中国的控烟仍然面临社会认知上的问题。
 
    3/4以上的中国人不能全面了解吸烟对健康的危害,2/3以上的中国人不了解二手烟暴露的危害。大多数人通常只是将吸烟当做一种“自愿选择的不良习惯”。

    对于中国社会的控烟环境,烟民”中一些特殊群体在社会中的“恶示范”,危害巨大。一些医生一边提醒社会烟草的危害,一边自己是铁杆烟民,甚至在医院吸烟;一些领导干部一边号召控烟,一边在会议室里吞云吐雾,带头无视法规;一些教师家长一边管着孩子吸烟,一边自己在孩子面前抽烟。如果这些群体不带头禁烟,很难期待全社会形成控烟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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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09:21:0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5-5-31 09:22 编辑

  “拦路虎”之二:监督执法乏力

   就国内已有的控烟经验来看,在北京之前,全国已有上海、杭州、广州、天津、深圳等十余个城市出台了控烟条例,虽然各地都有自己堪称“最严”的法规,但是,法规执行似乎都未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以广州为例,据媒体报道,2012年9月1日,在广州新版控烟条例实施首日,15个执法部门800名执法人员进行控烟执法,当天共有44名市民被罚。但是,2012年9月25日再次全城执法,被罚人数“暴跌”至12人,控烟条例实施一年多后;2014年1月至4月,广州仅43名个人因违规吸烟被处罚。

   人手不足,经费不够,取证不易,罚款困难,这是各地控烟执法遇到的普遍难题。但是,作为控烟的主导力量,监督执法部门与其抱怨困难多,不如反思自身是否足够重视控烟执法。为什么酒驾执法就能收效显著,而控烟执法却困难重重?目前,中国控烟的执法难,更大的问题是执法者存在执法上的心理障碍,很多地方执法者发现违规吸烟者后,多是以劝阻、宣传、警示了事,自身就没有处罚的意识。

   诚然,面对庞大的烟民群体,控烟执法仅凭主管部门的几队人马难免显得乏力。当前中国控烟的监督之难,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控烟监督缺少公众参与,法律的权威首先要基于全民的认可,如果大家都认为别人吸烟跟自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那么我们只能在沉默中继续成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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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5-31 09:23:19 | 只看该作者
  “拦路虎”之三:烟草体制缺陷

   控烟,这是全球性课题。无论是烟草危害的社会认知,还是控烟执法的诸多障碍,这些都是世界各国控烟路上的共同难题。但是,在专家看来,相较于其他国家的控烟成绩,中国控烟效果不佳,主要还源于更为深刻的体制缺陷。

   在中国,烟草行业的最高行政管理部门为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则是负责全国烟草产供销的经济实体,但两者实质上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既具有行政职能,又承担经营任务。

   烟草行业政企不分的体制产生了一个颇显尴尬的现状:国家烟草专卖局一方面肩负立法和敦促禁烟工作的重任,另一方面又承担促进中国烟草产业发展,增加生产销售的职责。“左手控烟、右手卖烟,卖烟给力、控烟不力”,这成为国内外舆论对于中国烟草体制的形象比喻。

   这样的体制下,因为行业利益的阻挠,他们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然难言有效控烟,此外,因为烟草经济的诱惑,考虑到GDP和地方财政,地方政府在控烟方面也往往缺乏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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