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合水镇麻坑村主任在2月21日由村民选举得出,工作了3个月左右;6月16日接到任命书,可第2天6月17日却被叫到镇长办公室谈话,让主任不再插手村中事务,等调任通知书,到合水居委会上班。18日上交村委公章,19日到居委会上班到现在7月8日。主任本人不愿意到居委,但没有办法,镇府压逼,是领导呀!能怎么?调任书一直不给。6月23日村民知情况后自发到村委会集中要政府给明确的理由,镇委书记,镇长只说工作上需要,后几次到镇信访办,要村民选举的主任回到村委工作;联名人数达到300多人左右,无果,镇委书记只说办不到。这些事实证明镇政府架空麻坑村主任。 1.合水镇政府,党委心中没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 如果村主任因故出缺,只能从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之中推选代理村主任,镇政府无权指派”。 村支书不是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所以,无论是镇政府指派其代理村主任,还是其自作主张代理村主任,都是非法的。 2010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经过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委会主任才是最合法的,镇党委无权再任命其他任何一种形式的负责人,合水镇政府,党委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涉嫌干预了村民自治的权利。另外,前任村主任兼(代)书记刘宝泉,今次落选,但镇政府非法任命他当村委,而且是长病不能上班的人。村民一致要求镇府领导遵守法律,调回当选的村主任刘锦青。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我们村已三年没有公布过财务情况。我们新选的村主任刘锦青上任后,过问前任村委的财务情况,就说没有钱,不与交接财务账。村办文化广场,要钱就要新上任的村主任刘锦青向村民捐款。据了解4年前兴宁纪委查出有六万多元余款,前任村委现在说只有二万多。另外麻坑高速公路征地还有30亩左右的征地款不知去向。村民联名要求前任村委要公布财务收支情况,不能随口说没钱了。 3.村民选的村主任,镇府非法调任;前任村委不交接财务;今次选入的前任村委二人,不配合工作。以上三点,村民认为镇府与前任村委一起贪污村公款的可能性很大,请求兴宁市纪检派员调查,给村民交代。 4.村民要求调回新村主任;要求前任村委公布财务。 备注:(合水镇麻坑村村民联名名单祥见附页) 麻坑村民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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