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指导相关法院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近期发生的因履职不力而导致本单位干警违纪违法问题集中爆发的6名法院院长进行了严肃问责。 这六起案例是: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蔡勇及现任党组书记、院长赵立红案。2014年5月以来,清原县法院先后有11名干警因涉嫌枉法裁判、收受贿赂等行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包括院领导班子成员4人、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6人、监察室负责人1人。鉴于上述11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发生在前任党组书记、院长蔡勇任职期间,有的发生在现任党组书记、院长赵立红任职期间,蔡勇、赵立红2人均应对上述问题的发生承担教育监管不力的领导责任。目前,现已调任抚顺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的蔡勇和清原县法院后任院长赵立红已被分别免去副院长、院长职务,有关部门还将分别给予二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小清案。2014年1月以来,蕉岭县法院先后有8名干警因涉嫌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行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包括院领导班子成员1人,正、副庭长7人。陈小清作为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对上述问题的发生应当承担教育监管及查处不力的领导责任。目前,陈小清已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相关部门正在依照有关程序提请免去其院长职务,并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 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任菊文案。2013年12月以来,大通湖管理区法院先后有5名干警因涉嫌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行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中包括院领导班子成员2人,正、副庭长2人。任菊文作为该院时任党组书记、院长,对上述问题的发生应当承担违规决策和教育监管不力的领导责任。目前,任菊文已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相关部门正在依照有关程序提请免去其现任的益阳市安化县法院院长职务,并给予其相应的党纪处分。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邱晓虎案。2007年至2014年期间,亭湖区法院从执行款中违规截留391万余元,用于支付该院基建工程和开支项目,导致该院多批执行款未能及时划付;该院刑事审判庭私存38万余元,并挪用其中3000元用于外出考察学习;该院执行局原副局长孙永祥在执行案件中挪用执行款、违规划付执行款,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该院审监庭审判员陈坤变造执行款划付通知书,将84件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款1014万余元从单位财务划入其私人账户,然后再支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邱晓虎作为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对上述问题的发生应当承担教育监管不力的领导责任。与此同时,邱晓虎还听任该院有关部门从其姐姐开办的酒行购买了价值22.4万余元的接待用酒,其行为违反了法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目前,邱晓虎已被免去院长职务,同时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并被调离法院。 黑龙江省铁力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姜伟案。姜伟自2011年担任该院院长后,未认真履行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特别是在发现该院执行局存在将执行款存入个人账户、不开具三联单、未建台账等问题后,既没有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也没有采取有效的监督和整改措施,致使该院执行局长期存在私设小金库、违规收费、违法截留执行款等违纪违法问题,并最终导致该院原执行局长郑文三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姜伟作为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对上述问题的发生应当承担教育监管不力的领导责任。目前,姜伟已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指出,上述案例说明,一些地方法院党组还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真正当作分内之事,给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全国各级法院党组及全体领导干部都应从上述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切实认清肩负的责任,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真正把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 通报要求,要实行“一案双查”。各级法院党组必须牢固树立“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的理念,进一步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在核查每一起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还要查清其主管领导是否存在管理监督方面的失职问题。对那些因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本单位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导致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法院领导干部,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及时启动问责机制;对那些出了问题不报告、有了案件不查处的法院领导干部,该免职的要坚决免职,该处分的要坚决处分,绝不能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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