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槐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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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3 13:35: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曾经的曾 于 2014-9-13 13:43 编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梅中法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颖忠,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职业经商,籍贯广东省兴宁市黄槐镇,捕前住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国际花园D栋27E。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寻元,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梅市检公诉[20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颖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就管辖权问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请示,省高院于同年2月6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三管字第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本案指定我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2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5月31日本院依法作出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6日作出延期审理建议书,本院于同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书。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3年8月9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颖忠及其辩护人刘寻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颖忠于2009年起在深圳做手机生意,由于缺少资金向被害人张文和黄颖峰借款,黄颖峰与张文便各自以出资入股,由黄颖忠负责实际经营,后因黄颖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但黄颖忠将这一情况隐瞒继续向黄颖峰、张文等人借款。黄颖忠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路租下华强广场酒店A座20A、20N写字楼作为其成立的深圳创颖科技有限公司(未登记注册)的办公场地,在福田区汇园工业区租下一间手机组装厂,后来在明知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炒内存卡、海关罚没货物等生意为借口,通过拆东墙补西墙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导致黄颖峰、张文、黄建波向他们的亲戚朋友不断借钱以加大投资,黄颖忠本人则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梁峰、叶玉仙等人的巨额借款。黄颖忠将诈骗的钱除用于支付债主的高额回报,购买多处高档房产、购置路虎、霸道等豪车及个人高档消费。至案发时,黄颖忠诈骗被害人黄颖峰、张文、黄建波等人人民币4617.7295万元。2012年1月11日黄颖忠到兴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被告人黄颖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27年1月1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银行U盾13个、手机1部、银行卡(4100 6278 8188 1008)、笔记本3本予以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黄颖忠的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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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9-13 13:42:24 | 只看该作者
受骗的人说:骗了整个兴宁那么多人、才判15年?法官你这是引人犯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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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4-9-13 13:54:54 | 只看该作者
1、2009年至2011年11月间,黄颖忠以合伙做手机、海关标货生意为由并许高额回报向被害人黄颖峰提出借钱,黄颖峰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借钱给黄颖忠。后黄颖忠以要炒内存条需要大笔资金为由,要求黄颖峰去向他的亲戚朋友集资借钱。黄颖峰便将向亲戚朋友温伟、曾子灵等人手中借到5000多万元并转借给黄颖忠,后黄颖忠返还部分本金及利息给黄颖峰等人,共诈骗黄颖峰及其亲戚朋友1000万元。
2、2007年至2011年11月间,黄颖忠以合伙做手机、海关标货生意为由并许高额回报向被害人张文提出借钱,张文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借钱给黄颖忠。后黄颖忠以要炒内存条需要大笔资金为由,要求张文去向他的亲戚朋友集资借钱。张文便将向亲戚朋友马启方、蓝宇辉等人手中借到3000多万元并转借给黄颖忠,后黄颖忠返还部分本金及利息给张文等人,共诈骗张文及其亲戚朋友300万元。
3、2009年11月间,黄颖忠以在深圳做海关标货为由并许以月息6分至8分向被害人黄建波提出借钱,黄建波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借钱给黄颖忠。后黄颖忠以要炒内存条需要大笔资金为由,要求黄建波去向他的亲戚朋友集资借钱。黄建波便将向亲戚朋友集资2781万元给黄颖忠。后黄颖忠返还部分本金及利息给黄建波等人,共诈骗黄建波及其亲戚朋友1000万元。
4、2010年8、9月间,黄颖忠以与人合伙做手机生意为由并许以月息1.5分的回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林俊玲借款三笔共75.5万元,期间返还本金及利息18.4万元,共诈骗林俊玲57.1万元。
5、2011年11月间,黄颖忠谎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许以回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刘金海借款15万元,共诈骗刘金海15万元。
6、2010年4月间,黄颖忠以做手机生意为由并许以月息8分左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曾飞招借款49.2万元,后曾飞招的亲戚石春梅得知这一情况后通过曾飞招借款5万元给黄颖忠。期间黄颖忠返还利息31.34万元给曾飞招,返还0.5万给石春梅,分别诈骗曾飞招17.86万元和石春梅4.5万元。
7、2010年12月至2011年11月间,黄颖忠以做手机生意为由并许以月息1角左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石启堂借款合计158万元,另2011年2月18日石启堂在兴宁市黄陂镇浊水村道借了6万元现金给黄颖忠,后黄颖忠共返还84.18万给石启堂。黄颖忠共诈骗石启堂79.82万元。
8、2011年9月份,黄颖忠以做手机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许以高额利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曾召锋借款10万元,期间黄颖忠返还利息0.8万元给曾召锋,共诈骗曾召锋9.2万元。
9、2010年3月间,黄颖忠以做手机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许以月息6分向被害人温惠芳提出借钱,温惠芳的亲戚朋友钟志锋、叶高蝉等人得知这一情况后通过温惠芳以月息3分至6分不等借钱给黄颖忠,黄颖忠同时还向温惠芳承诺这些通过温惠芳借来的钱会给予其月息3分的回报。温惠芳等人共通过银行转账付给黄颖忠合计940.445万元,黄颖忠返还本金及利息797.353万元,共诈骗温惠芳等人143.092万元。
10、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间,黄颖忠以做手机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许以月息1角向被害人叶玉先提出借钱,同时对叶玉先说只要能借到他人的资金再转借给他的话,其会给予他人月息5分至6分不等的回报基础上再多给叶玉先月息3分的回报。叶玉先将此情况告诉他的亲戚朋友叶利华等人后,叶利华等人便将钱通过叶玉先的银行账户转借给黄颖忠。叶玉先等人共通过银行转账付给黄颖忠合计502.38万元,黄颖忠返还本金及利息333.45万元,共诈骗叶玉先等人168.93万元。
11、2011年5月间,黄颖忠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石松青提出借钱,8月份石松青的妻子周丽通过石启堂借了48万给黄颖忠。2011年10月份石松青等人到黄颖忠经营的创颖科技有限公司考察后就相信黄颖忠,约定月息2分至7分不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黄颖忠合计600万元。黄颖忠向石松青借到648万元,返还本金及利息272万元,共诈骗石松青378万元。
12、2010年3月至2011年10月间,黄颖忠谎称有关系买到深圳海关罚没电子产品、利润丰厚为由,并许以月息7分至8分不等的方式通过其叔黄晨向何良华提出借钱。黄颖忠向何良华借款合计1060.0045万元,返还本金及利息903.8176万元,共诈骗何良华156.1869万元。
13、2010年3月间,黄颖忠谎称做海关标货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叔被害人黄晨提出借钱,后黄晨到深圳考察黄颖忠的公司和手机厂后就相信黄颖忠,开始以月息2分至1角1分不等借钱给黄颖忠。黄晨的岳父温炳兰、妻哥温永勤等人得知借钱给黄颖忠可以得到高额利息这一情况后,也通过黄晨借钱给黄颖忠。黄颖忠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到黄晨等人合计1137.2542万元,返还本金及利息981.658万元,共诈骗黄晨等人155.5962万元。
14、2010年10月间,黄颖忠以做内存卡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许以月息3分向其公司员工被害人陈东借钱,后陈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黄颖忠合计211.2641万元。黄颖忠返还本金及利息138.399万元,共诈骗陈东72.8651万元。
15、2011年4月间,黄颖忠以做内存卡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并许以高额利息向被害人曾裕清借钱,后曾裕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黄颖忠合计423.3万元。黄颖忠返还本金及利息286.95万元,同时将其父亲名下的一辆霸道汽车抵押50万给曾裕清,合计共诈骗曾裕清86.35万元。
16、2011年11月间,黄颖忠以做电器生意为由通过被害人黄体槐、黄文辉父子提出借钱,后黄体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汇款三笔3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合计180万元给黄颖忠,黄颖忠共诈骗黄体槐180万元。
17、2011年2月至11月间,黄颖忠以做手机、内存卡、海关标货等生意为由并许以月息2分及利润分成向梁峰借钱,梁峰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共借给黄颖忠合计8774.95万元。后黄颖忠返还本金及利息8441.66万元给梁峰,共诈骗梁峰333.29万元。
18、2011年10月至11月间,黄颖忠通过石启堂介绍,以做手机、内存卡及海关罚没货物生意为由并许以高额分红向石峰良借钱255万元。后黄颖忠返还30万元,共诈骗石峰良225万元。
19、2011年5月至9月间,黄颖忠以做手机、内存卡生意为由并许以高额分红向石日堂借钱合计99万元。后黄颖忠返还34.13万元给石日堂,共诈骗石日堂64.87万元。
20、2010年至2011年11月间,黄颖忠以做手机、内存卡生意为由并许以高额分红,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黄颖通借钱合计115.95万元。后黄颖忠返还89.8207万元给黄颖通,共诈骗黄颖通26.1293万元。
21、2011年春节前后,黄颖忠以进货为由并许以月息1角,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立东借款合计5409万元,并用其名下的房产(已抵押给银行)进行重复担保。后黄颖忠返还5265.06万元给张立东,共诈骗张立东143.94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黄颖忠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5、物证,笔记本、U盾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颖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做手机、内存卡、海关罚没货物生意为由,以高息、高分红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颖忠作案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颖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其所供述的借款、还款数额均是凭记忆,具体的数额应该以银行流水情况为准。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黄颖忠有自首行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公诉机关指控所称的受害人很多是黄颖忠的亲戚、朋友,林俊玲、刘金海、曾飞招、叶玉先并没有指控黄颖忠诈骗,没有要求追究黄颖忠的诈骗刑事责任,明确要求是挽回损失;梁峰、张立东选择采用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与黄颖忠之间的经济纠纷,说明他们不认可黄颖忠的诈骗行为,因此他们的数额不应列入诈骗数额。3、认定诈骗曾裕清86.35万元的证据不足,应予剔除。4、总账显示黄颖忠等人多给黄颖峰等人共17691910元。张文的借款无具体银行账户显示,无法印证,借条数额不是实际借款数额。黄建波虽然提供了银行清单,但其提供尾号为76119的账户无法显示其损失为1000万元。温惠芳的借款虽然有银行清单,但清单只显示了一方账号,无法核实数额的真实性。石日堂的三次付款合计915000元,不是99万元。黄颖通借款数额与供述差距较大,也没有提供相应付款凭证。何良华的借款有140万元经黄晨手,黄晨的借款包含何良华的140万元,是重复计算,应剔除。综上,由于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基于被告人自首、认罪、悔罪、使用的诈骗手段及诈骗后果不具有依法从重、酌情从严情节等理由,辩护人向法庭提出在八至十二年之间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颖忠于2007年起在东莞、深圳两地之间经营手机生意,因缺少资金与张文联系,以借款的方式双方合作经营手机生意。2008年间,被告人黄颖忠将其与张文合作经营之事告知黄颖峰后,黄颖峰即提出其也要合作经营,经被告人黄颖忠与张文同意后,黄颖峰和张文便各自以出资入股,由被告人黄颖忠负责实际经营。2010年6月间,被告人黄颖忠在深圳市成立了深圳创颖科技有限公司(对外称股东为黄颖忠、张文、黄颖峰、黄建波,被告人黄颖忠与张文对外称为总经理,财务为被告人黄颖忠的弟弟黄超,公司现金由被告人黄颖忠管理,但未依法登记注册),在福田区华强路租用华强广场酒店A座20A、20N写字楼作为其的办公场地,在福田区汇园工业区租下一间手机组装厂,后来在明知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炒内存卡、海关罚没货物等生意为借口,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支付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导致黄颖峰、张文、黄建波向他们的亲戚朋友不断借钱以加大投资。被告人黄颖忠以支付高利息为由骗取被害人林俊玲、刘金海、曾飞招、石峰良、叶玉仙等人的巨额借款。至案发时,被告人黄颖忠共诈骗被害人黄建波、林俊玲、刘金海、曾飞招、石峰良、叶玉仙等人民币3091.9695万元。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黄颖忠到兴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告人黄颖忠将诈骗的钱除用于支付债主的利息外,以其弟弟黄超的名义购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二路北侧阳光天下花园D栋26E、26F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3000642952、3000642218)、购置路虎(粤BP4N56)、霸道(粤B60T70)、奥迪(粤BM262Z)等豪车及个人高档消费,同时还购买了两辆宝马X5给黄颖峰和张文使用;购买一辆路虎给黄建波使用。广东省兴宁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于2012年12月6日依法查封了黄颖忠、杨静夫妻购买的梅州市江南三板桥路金碧豪庭2号之903号房产(产权证号:1-00015159);于2012年3月1日依法查封了黄颖忠购买的福田区梅林二路北侧阳光天下花园D栋26E、26F和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国际花园D2座27E三处房产及牌号为粤BP4N56、粤B60T70、粤BM262Z三辆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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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4-9-13 13:57:14 | 只看该作者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9年11月间,被告人黄颖忠以其在深圳做海关标货为由并以月息6分至8分向被害人黄建波提出借钱,黄建波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陆续借钱给黄颖忠。成立公司后,被告人黄颖忠以需要大笔资金为由,要求黄建波以高利息向他的亲戚朋友借钱。黄建波将向亲戚朋友的借款交给被告人黄颖忠。被告人黄颖忠除返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外,共诈骗黄建波及其亲戚朋友1000万元。
认定依据:
(一)书证
1、黄建波等人通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转账共给付106530672.5元给黄颖忠,黄颖忠通过银行账户支付共计73814459.5元给黄建波等人。
2、黄建波提供的借款协议,将路虎和奥迪抵押向严科艳借款100万元。借条,内容为“本人黄颖忠于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18日向黄建波总借款人民币1870万元,今补借条作为凭证。借款人:黄颖忠。2011年12月18日。”
(二)被害人黄建波的陈述,证实2009年11月间,黄颖忠说他在深圳做海关标货生意资金有困难,叫其参与合作做生意,其同意后,就汇了20万元给黄颖忠,黄颖忠承诺每月3%至4%的分红,好的话有6%至7%的分红。以后就经常借钱给黄颖忠,与他一起做生意。到2010年5月,就借了40、50万元给黄颖忠一起做生意。黄颖忠又讲需要资金周转,让其向亲戚朋友借钱,其就四处借钱,借到钱后就转给黄颖忠,与他一起做生意。在2010年5月以后,黄颖忠每月给其10000元的开销。2009年11月至2011年10月,其先后多次将自己和亲戚朋友的钱(其中黄钦发160万元,庄志60万元,曾宇雄500万元,吴小浩20万元,谢南昌5万元,邱亚明936万元,黄仕琼800万元)共约30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黄颖忠,期间其多次询问生意状况,黄颖忠均表示生意做得很好。2011年5月份黄颖忠为了使其相信,还带其到深圳福田区广夏村黄颖忠租的房子里看,里面有一间房堆放着四五十箱子货物,打开看有内存卡,使其更加相信黄颖忠是正当做生意的。2011年7月份,其就正式在黄颖忠开的创颖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股东有黄颖峰、张文、温伟等人,后来8、9月份黄颖忠对外说其也是股东,并安排了办公室给其。其要求看账本,但黄颖忠找理由推脱。到现在,黄颖忠返还本金及利润770多万元,共造成其及其亲友2230多万元的损失。黄颖忠将其及亲戚朋友的欠款统一写了1张1870万元的借条给其。2011年7月份时黄颖忠买了一辆路虎神行者车给其,买了有72万元,后来在2011年11月中旬,该车被黄颖忠拿去车行抵押货款,后来车被车行卖了,其现在还欠车行10万元。
(三)证人证言:
1、曾宇雄证言,证实2010年春节后,黄建波向其说他朋友黄颖忠在深圳做海关标货生意,生意很好,邀其一起拿点钱去凑份子,还说借钱周期大约为二个礼拜,每次大约有6%至8%的回报。其于2010年年初至2011年11月间,先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共借给黄建波540万元,真实本金为500万元,而黄建波先后返还约15万元给其,到现在共造成其485万元的损失。黄建波写了1张540万元的借条给其。曾宇雄提供借条1张,内容为“本人黄建波于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15日共向曾宇雄总借款人民币540万元,今补借条作为凭证。借款人:黄建波,2011年12月15日”,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44148119860826037X,银行账户交易历史明细查询表1份。
2、黄燕平证言,证实黄建波是其堂弟,其于2011年8月12日至2011年10月中旬,分几十次借给黄建波人民币1000多万元本金。均是其姑姑黄仕琼生意上往来的钱。每次均是按黄建波提供的银行账户通过网银或者柜台转账将钱存入他的账户上去的。其借钱给黄建波是没有利益回报的,只是亲戚间帮一下他做银行流水。前后打款3000多万元给他,而他先后返还2000来万元,到现在他共造成黄仕琼1000万元左右的损失。黄燕平提供银行清单7页。
3、邱亚明证言,证实2010年4月间,其外甥黄建波向其说他朋友黄颖忠在深圳市做内存卡生意,生意很好,并向其借点钱去凑份子,还说每月都有回报。其于2010年年初至2011年10月间,先后多次通过存款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借给黄建波真实本金约有990万元,其共收到利润分红约670万元,到现在损失320万元左右。邱亚明提供账户历史明细查询表1份,身份证复印件。
4、黄钦发证言,证实其堂哥黄建波打电话说他公司资金周转有困难,并向其借钱,每月会返还一部分回报。其于2011年8月至9月间,先后2次通过银行转账共借给黄建波人民币195万元,后黄建波已返还70万元给其,到现在造成125万元的损失。黄钦发提供银行清单12页。
(四)被告人黄颖忠多次供述,证实其向黄建波借有本金1600万元,前后共支付利息600万元。其大约欠黄建波本金1000万元,出事后其补写一张1870万元的借条给黄建波,但这不是本金,是包含利息的。黄建波的钱是他出面向他的亲戚朋友借来的,其知道的有邱亚明、黄仕琼、黄钦发等人。其向黄建波借钱,约定月息6分至2角不等,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黄建波有告知其钱是从谁手中借来,约定利息是多少。
二、2010年8、9月间,黄颖忠以合伙做手机生意及月息1.5分为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林俊玲借款4笔共75.5万元,期间返还本金及利息18.4万元,共骗取被害人林俊玲5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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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4-9-13 13:57:46 | 只看该作者
认定依据:
(一)书证
1、林俊玲提供的转账信息及公安机关提取的银行流水,证实林俊玲共支付四笔,第一笔2011年8月30日工行30万元,第二笔2011年9月23日工行25万元,第三笔2011年9月23日农行5万元,第四笔2011年11月16日工行15.5万元,合计75.5万元给黄颖忠,黄颖忠通过工行返还18.4万元给林俊玲,给林俊玲造成的损失是57.1万元。被告人黄颖忠对此予以确认。
2、林俊玲户籍证明,证实林俊玲身份情况。
(二)被害人林俊玲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其丈夫的外甥黄颖忠向其提出在深圳与他人合伙做手机生意需要资金,并承诺会给其回报,于是从2011年8月5日借了20万元,8月30日借了30万元,9月23日借了25万元,11月16日借了15.5万元。共分四次借给黄颖忠90.5万元。借款方式是通过茂名工行的账户转到黄颖忠授意的其弟黄超在深圳工行的账户。因亲戚关系没有写借条。钱有一部分是本人积蓄,一部分是亲戚朋友处借来的。前后返还18.4万元给其,共造成其72.1万元的损失。
(三)被告人黄颖忠供述,证实其向林俊玲借款,还了18.4万元,现大约欠她50万元左右。
三、2011年11月间,黄颖忠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及高额回报为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金海借款15万元。
认定依据:
(一)书证
1、刘金海于2012年3月21日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实其将现金15万元存入黄颖忠卡号。
2、刘金海的户籍证明,证实刘金海的身份情况。
(二)被害人刘金海的陈述,证实2011年11月间,其同学黄颖忠打电话给其说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其借钱救急。2011年11月17日其在兴宁农行将现金15万元直接存入到黄颖忠的农行账户,约定还款期限一个月,当时没有讲具体利益回报。黄颖忠事后未归还一分钱给其。
(三)被告人黄颖忠多次供述,证实其向刘金海借了本金15万元,至今未归还。
四、2010年4月间,被告人黄颖忠以做手机生意及月息8分为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曾飞招借款49.2万元,后曾飞招的亲戚石春梅得知这一情况后,通过曾飞招借款5万元给被告人黄颖忠。被告人黄颖忠返还利息31.34万元给曾飞招,返还0.5万给石春梅。共骗取被害人曾飞招17.86万元,骗取被害人石春梅4.5万元。
认定依据:
(一)书证。
1、公安机关查证的银行流水,证实黄颖忠实际诈骗曾飞招、石春梅223600元。
2、曾飞招提供的银行转款记录,证实黄颖忠造成其和石春梅的损失共22.36万元。
3、石春梅和曾飞招的身份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曾飞招的陈述,证实2010年初,黄颖忠多次到其深圳南山住家说其在深圳做手机等电子产品生意,可以借钱给其并有回报。2010年4月2日从深圳农行账户转了15万元到黄颖忠的深圳农行账户,在第二个月黄颖忠转了1.8万元利息,之后每个月都有利息返还。其便前后共借款49.2万元给黄颖忠,黄颖忠共返还利息31.34万元,共造成其损失17.86万元。还有一笔是其丈夫的弟媳石春梅的5万元。2011年4月其告诉石春梅借钱给黄颖忠回报较高,于是石春梅通过曾飞招的账户转给黄颖忠5万元,返还利息一笔5000元,共造成损失4.5万元。
2、被害人石春梅的陈述,证实其大嫂曾飞招打电话邀请其拿出钱通过其借给黄颖忠,从中赚取高额利益回报,于是其拿了5万元存到曾飞招账户,由曾飞招再转给黄颖忠。后黄颖忠支付了5000元利息,其实际损失为45000元。
(三)被告人黄颖忠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向曾飞招借款54.2万元,还了31.84万元,现欠她22.36万元。
五、2011年9月份,黄颖忠以做手机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及高额利息为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害人曾召锋借款10万元。后被告人黄颖忠支付利息0.8万元,实际骗取被害人曾召锋9.2万元。
认定依据:
(一)公安机关查证的银行流水,证实黄颖忠实际诈骗曾召锋9.2万元
(二)被害人曾召锋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份黄颖忠打电话给其,说做手机生意需要钱周转,年底还清。其就让其父亲曾沐平在兴宁通过邮政银行转账10万元给黄颖忠指定的黄超在深圳梅林支行邮政银行账户。后黄颖忠支付利息8000元,造成其经济损失9.2万元。
(三)被告人黄颖忠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向曾召锋借款10万元,支付过8000元利息给他,现欠他现金9.2万元。
六、2010年3月间,黄颖忠以做手机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及月息6分为由,向被害人温惠芳借钱。温惠芳的亲戚朋友钟志锋、叶高蝉等人得知这一情况后通过温惠芳以月息3分至6分不等借钱给被告人黄颖忠。温惠芳等人通过银行转账共付给黄颖忠合计940.445万元。被告人黄颖忠支付本金及利息797.353万元,实际骗取温惠芳等人143.092万元。
认定依据:
(一)书证
1、公安机关查证的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黄颖忠实际诈骗温惠芳等人1430920元。被告人黄颖忠对此予以确认。
2、借条两张,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叶玉先、温惠芳人民币83万元整。借款人:黄颖忠,2010年12月8日。”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温惠芳人民币232万元整。借款人:黄颖忠,2010年12月8日。”
3、温惠芳身份证复印件。温惠芳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
4、邱少杰起诉温惠芳和黄颖忠的诉讼材料,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4日查封温惠芳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梅龙南路东侧世纪春城(二期)15栋1001号房产,于2012年1月4日轮候查封黄颖忠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民田路交界处星河国际花园D2座27E房产,于2012年1月6日查封了黄颖忠名下粤BD4N56、粤B60T70、粤BM262Z号汽车三辆。
(二)被害人温惠芳的陈述,证实黄颖忠是其堂姐温永香的侄子。2010年3月黄颖忠来到其家中说在深圳做手机等生意,但资金有困难,要求借钱给他。温惠芳便按黄颖忠的授意将钱通过银行台面转账或网上银行转账到黄颖忠及其弟弟黄超的账户上去,其使用的本人在深圳工行和农行的账户。后黄颖忠还不出钱时,就在2010年12月8日补写了一张83万元的借条和232万元的借条。这些钱一部分是夫妻积蓄,一部分是亲戚朋友的。其的一些亲戚朋友听到借钱给黄颖忠的利息回报较高,而且知道其和黄颖忠是朋友比较熟悉,就叫其去帮他们向黄颖忠说借钱给他,分点利息。其就与黄颖忠说,黄颖忠也同意,利息是黄颖忠定的,大部分是6%,有些是3%,其的亲戚朋友的钱是通过其账户汇款到黄颖忠的账户的。黄颖忠还承诺这些通过其的账户借给他的钱,他会另外给其3%的回报。温惠芳朋友钟志峰220万元,含利息62万,6%利息。叶高蝉30万元,含利息近20万,6%利息。邹会玲30万元,含利息近25万元,6%利息。叶竞峰20万,含利息8万,6%利息。李秀华20万,含利息7.8万,3%利息。经过温惠芳手转借钱给黄颖忠的近10人,本金是336万元,已经付利息124万,尚有212万的损失。其认为其亏损280万元左右。
(三)被告人黄颖忠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向温惠芳借款本金约500万元,支付过170万元的利息给她,现欠她约330万元。具体以银行流水为准。
七、2010年3月至2011年9月间,黄颖忠以做手机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及月息1角为由,向被害人叶玉先提出借钱,叶玉先将此情况告诉他的亲戚朋友叶利华等人后,叶利华等人便将钱通过叶玉先的银行账户转借给黄颖忠。叶玉先等人共通过银行转账付给被告人黄颖忠合计502.38万元,被告人黄颖忠返还本金及利息333.45万元,实际骗取叶玉先等人168.93万元。
认定依据:
(一)书证
1、公安机关查证的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黄颖忠实际诈骗叶玉先1689300元。被告人黄颖忠对此予以确认。
2、借条,内容为“兹借到叶玉先人民币616万元。借款人:黄颖忠。2011年9月1日。”
3、叶玉先身份证复印件。
4、叶玉先提供的转账记录。
(二)被害人叶玉先的陈述,证实黄颖忠是其妻温惠芳的堂姐温永香的侄子。2010年3月黄颖忠来到其家中说在深圳做手机、海关标货、内存卡等生意因资金周转有困难要求借钱。黄颖忠还说如果其能拉到其他人的资金,那么其他人的他会付5%-6%的利息,还会另外付其3%的利息。于是叶玉先就对亲戚朋友说深圳有个朋友做手机生意很好赚,可以去投资,利息较高,一些朋友亲戚听到后就同意,将投资款转到其账户,其再转到黄的账户,这些人的利息其跟他们讲是5%-6%,款转给黄颖忠后,黄颖忠会不定期将利息划至其账户上,利息是按8%-10%计算。其收到利息后,按5%-6%支付利息给亲戚朋友,剩下的息差则归其所有。后来其把利息差和自己的5、6万元积蓄又作为本金投资给黄。2011年8月份开始,黄颖忠便不再主动支付利息,每次都要催促,才能多多少少给一些,数额不足,其只好把自己得到的利息差先付给亲戚朋友,垫付了一部分钱,自己所得的利息差都已经垫付清了。其的亲戚朋友大部分都是将钱转到我在农行的账户,由其再转到黄颖忠农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还有黄超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亲戚朋友:叶坤华5万元,收利息15500元,还有34500元;叶利华10万元,收利息26000元,还有74000元;叶伟松15万元,收利息28500元,还有121500元;叶云泉190万元,收利息1570000元,损失33万元。同事:魏永峰5万元,收利息15500元,损失34500元;叶萍5万元,收利息6500元,损失43500元;黄小平32万元,收利息54000元,损失266000元。亲戚:石剑泉38万元,收利息62900元,损失317100元;叶利红10万元,收利息29000元,损失71000元;何兵40万元,收利息95000元,损失305000元;叶水仙40万元,收利息140300元,损失259700元,叶万招8万元,收利息30500元,损失49500元;叶炎先5万元,收利息6000元,损失44000元;叶兰英5万元,收利息2500元,损失47500元;叶竟峰10万元,收利息3000元,损失97000元;叶启玩20万元,收利息32000元,损失168000元;叶文峰63万元,收利息173800元,损失456200元。以上合计506万元,收利息2291000元,损失2769000元。这些借款均无借条、协议的。后在2011年9月1日见黄颖忠仍没有利息支付,其便找到黄要求其写下一张借条,金额是本金加上这几个月未支付的利息,经双方同意,金额写成616万元,并由黄签名确认。其与亲戚朋友之间是没有写过借条的。借条内容“兹借到叶玉先人民币616万元。借款人:黄颖忠”。
(三)被告人黄颖忠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向叶玉先借款本金616万元。写了一张616万元的借条给他。共支付利息190万元给他。现欠叶玉先本金426万元。具体情况以银行流水为准。
八、2011年5月间,被告人黄颖忠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石松青借钱。石松青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黄颖忠合计648万元。被告人黄颖忠返还本金及利息272万元,实际骗取石松青376万元。
认定依据:
(一)书证
1、公安机关查证银行流水信息,证实被告人黄颖忠实际诈骗石松青378万元。结合被害人石松青的陈述,其妻子从他人手中另外拿了2万元利息,因此,被告人黄颖忠实际骗取石松青376万元。被告人黄颖忠对此予以确认。
2、借款协议书、收条,内容为“现收到石松青交来转账借款人民币420万元。收款地为东莞市凤岗镇。收款人:黄颖忠,2011年10月17日。”
3、借条两张,一张内容为“今石启堂借周丽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人:石启堂。2011年12月8日。”一张内容为“今周丽于9月份转账到石启堂手人民币38万元。石启堂再到黄颖忠手人民币38万元,由石启堂负责向黄颖忠拿回38万元给周丽。借款人:黄颖忠。负责人:石启堂。经手人:石启堂。20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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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石松青提供的相关转账记录。
(二)被害人石松青的陈述,证实2011年8月份,其妻周丽通过石启堂借了48万元给黄颖忠,每个月有5%至7%的利息。9月13日至16日石启堂、石小松夫妻不断打电话给其,说黄颖忠在深圳华强北路做手机内存卡、u盘生意,需要资金投资,让其借钱给他,每月有2.5%到7%的利息分红。10月16日,其和亲戚石云东、石强去到黄颖忠的公司附近考察,黄颖忠就介绍说他公司做海关产品拍卖、手机内存卡、u盘等电子产品,并打开公司电脑让他们看经营结算清单。石松青看到清单上的手机内存卡进货是16元,卖出是27元,利润非常大,同时黄颖忠还说手机的利润也非常大,便相信了黄颖忠。其和周丽的账户共转了600万元给黄颖忠,还有通过石启堂转借了48万元。还有一笔是其在写借条时先付了一笔利息20万元给他人。这些钱中有350万元是其向他人借的,剩下的是其的钱。其妻子周丽从石小松手里拿过2万元利息。2011年11月3日前后在黄颖忠的办公室借了25万元现金给黄,黄颖忠返还了270万元,造成其403万元的损失。
(三)被告人黄颖忠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向石松青借款大约440万元,归还了本息100万元,现欠他本金约340万元。写了460万元左右的借条给他。全部通过银行转账,具体以银行流水为准。
九、2010年3月至2011年10月间,黄颖忠谎称有关系买到深圳海关罚没电子产品、利润丰厚及以月息7分至8分不等为由,通过其叔黄晨向何良华提出借钱。被告人黄颖忠向何良华借款合计1060.0045万元,返还本金及利息903.8176万元,实际骗取何良华156.1869万元。
认定依据:
(一)书证
1、公安机关查证的银行流水情况,证实被告人黄颖忠实际诈骗何良华1561869元。被告人黄颖忠对此予以确认。
2、借条,内容为“兹借到何良华从2010年3月开始至2011年10月20日银行汇款共计350万元。借款人:黄颖忠,2011年10月21日。”
3、何良华提供的转账记录。
4、何良华身份证复印件。
(二)被害人何良华的陈述,证实其是黄晨的战友。2010年黄晨打电话给其说其和黄颖忠在深圳合伙经营一间公司,因经济周转有困难,要借钱给其,后便借了20万元给黄晨他们,将20万元转入黄颖忠的账户。之后黄晨又打电话说与黄颖忠在深圳经营一间创颖兄弟通信贸易公司,他和黄颖忠在深圳海关有亲戚,能够买到海关没收的电子产品,他们交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就能参与电子交易,目前因经济不足可能无法参与交易,且面临损失保证金的风险,其便通过银行转账借了100万元给黄晨指定的黄颖忠的个人银行账户,之后黄颖忠、黄晨将100万元连同回报8.1万元还其。后来黄晨、黄颖忠不断说他们公司运转需要资金,其就相信黄晨,将钱借给他们。2010年3月至2011年10月间,先后约10多次借给黄颖忠的人民币流水有1020万元,真实本金是180多万元。其使用本人在广州工行的账户,建行账户,还使用过妻子白云在农行的账户及个体工商账户。黄晨黄颖忠则使用过黄晨农行账户,工行,黄颖忠工行和农行,黄超建行。当时是没有写借据的,后来黄晨、黄颖忠没有钱还时,便由黄颖忠写了一张350万元的借条。他们说赚了钱会按本金的利润比例返还给我,在借钱的往来中,他们均给其7-8%的利润。其认为共借款1020万元给黄晨他们,返还了833.81万元,造成186.19万元的损失。借条内容“兹借到何良华先从2010年3月开始至2011年10月20日银行汇款共计350万元整。借款人:黄颖忠。”
(三)被告人黄颖忠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向何良华借款约250万元,支付了30万元利息给他,现欠他约220万元。其写了一张金额为350万元的借条给他。
十、2010年3月间,被告人黄颖忠谎称做海关标货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叔黄晨借钱,黄晨到深圳考察黄颖忠的公司和手机厂后就相信黄颖忠,并以月息2分至1角1分不等的方式借钱给黄颖忠。被告人黄颖忠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到黄晨等人合计1137.2542万元,返还本金及利息981.658万元,实际骗取黄晨等人155.5962万元。
认定依据:
(一)书证
1、公安机关提取的银行流水,证实黄晨借给黄颖忠947.2542万元,另外黄晨通过农信用社转给温伟40万元,通过工行转给黄颖峰150万元,合计1137.2542万元。黄颖忠返还981.658万元。被告人黄颖忠实际诈骗黄晨1555962元。被告人黄颖忠对此予以确认。
2、黄晨提供的转账记录。
3、黄晨身份证复印件。
(二)被害人黄晨的陈述,证实黄颖忠是其亲侄子。2008年9月黄颖忠就对其说在深圳做汽车配件生意,需要借钱。2008年9月、12月,两次借给黄7.5万元。2009年3月黄颖忠就改行做手机生意,他会按本金的2%-3%利息不定期支付给其。2010年2月黄颖忠说其和黄颖峰在深圳合伙做海关标货生意很赚钱,但需要一大笔资金,而海关标货转手后可以赚取高额利润,当时黄颖峰也这样说,其便相信他们,于2010年3月开始连续借钱给黄颖忠。再后来黄颖忠、黄颖峰等人说他们在深圳成立了创颖科技有限公司、办了手机厂,其去深圳查看了公司情况后更加相信黄颖忠是做生意需要用钱,便将本人账户的钱及亲戚的钱借给他。2008年9月至2011年6月间,先后约60次借给黄颖忠,流水记录1220万元,真实本金550万元。主要是通过银行转账或网上银行,转到黄颖忠授意的黄超、黄颖峰、黄颖忠及温伟的账户上。本人使用过兴宁工行,农行及深圳农行。再后来黄颖忠还不出钱时,就由黄颖忠将其和黄颖峰的欠款统一写了一张6000多万元借条给黄颖峰(黄颖忠写借条时认欠其478万元,这包含在6000多万元的借条中)。这些钱一部分是本人积蓄,岳父温炳兰和妻哥温永勤听到借钱给黄能准时拿到高额利息后,主动拿钱给其借给黄颖忠400多万元,战友何良华100多万已经还清。黄颖忠借钱时承诺每个月支付本金的2%以上的利息。黄颖忠造成其和亲戚的损失是270万元左右。
(三)被告人黄颖忠的供述,证实其向黄晨借款,也归还过利息、本金给他,但具体数额记不清了,以银行流水为准。
十一、2010年10月间,黄颖忠以做内存卡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及以月息3分为由向其公司员工陈东借钱,后陈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黄颖忠合计211.2641万元。黄颖忠返还本金及利息138.399万元,实际骗取陈东72.86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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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依据:
(一)公安机关提取的银行流水,证实陈东转给黄颖忠2112641元,黄颖忠归还1383990元,黄颖忠实际诈骗陈东728651元。被告人黄颖忠对此予以确认。
(二)被害人陈东的陈述,证实其是2010年5月通过张文介绍认识黄颖忠,随后进入其公司上班的。2010年10月黄颖忠说要做内存卡的生意需要钱周转,其便以月息1分的方式借给黄颖忠10万元,收到利息3000元。2011年2月份,黄颖忠又提出借钱,其就跟其大姑的儿子刘清阳商量,以月息3分借给黄颖忠42万元,收到利息2.52万元,此款是打入黄超的账户的。2011年5月因刘清阳急用钱,黄颖忠又将42万元打回给其。当晚黄颖忠又说要钱用,于是其将42万元加本人3万元加刘清阳寄来的45万元打入黄超账户。2011年10月份又借给黄颖忠10万元,从刘清阳处拿来10万元,共20万元给黄颖忠,打入黄超账户,利息按3分计算。后到2011年12月,黄颖忠说没有钱了,后张文跟黄颖忠写了一张本金80万元的借条给其。
(三)被告人黄颖忠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向陈东借款60万元,支付了20万元利息给他。其写了一张金额为80万元的借条给他。具体的情况以银行流水为准。
十二、2011年4月间,黄颖忠以做内存卡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及以高额利息为由向被害人曾裕清借钱,曾裕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黄颖忠合计423.3万元。黄颖忠返还本息286.95万元及将其父亲名下的一辆霸道汽车以5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曾裕清,实际骗取曾裕清86.35万元。
认定依据:
(一)书证
1、公安机关提取的银行流水,证实曾裕清转给黄颖忠423.3万元,黄颖忠返还286.95万元,黄颖忠实际诈骗曾裕清136.35万元。
2、借条两张,一张内容为“因本人黄颖忠资金紧张,现向曾裕清借款共计180万元整,利息另计,借款人黄颖忠,2011年9月5日”。一张内容为“因本人黄颖忠资金紧张,现向曾裕清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利息另计。借款人黄颖忠,担保人黄新梅。2011年9月13日。”
3、曾裕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被害人曾裕清的陈述,证实黄颖忠是其从小玩到大的朋友。2011年间黄颖忠对其说在深圳做内存卡生意需要投资,向其借钱。2011年4月11日其用黄颖通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到黄颖忠授意的黄超的建设银行账户,在4月中旬还通过邮政银行账户(账号记不清楚了,卡已经丢失)分二次每次转账5万元共10万元到黄超的邮政银行账户。在2011年4月到9月间,其用建设银行账户在5月11日转账3.3万元,7月19日分三次转账50万元、50万元、20万元;8月16日分二次转账50万元、20万元;9月2日转账60万元;9月13日转账70万元,这8笔款都是转账到黄超的建设银行账户。2011年5月间,通过工商银行账户(账号记不清了,卡已经丢失)转账40万元左右到黄超的工商银行账户,在2011年9月12日,其还通过其妻林华清的账户直接由银行柜台转账80万元到黄颖忠的农业银行账户。而黄颖忠则通过他和黄超的农行、工行账户将本金和回报转账到其和林华清的账户。其于2011年4月至9月间,先后多次借给黄颖忠人民币473.3万元,返还286.95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86.35万元。在前是没有写借据的,后来黄颖忠还不出钱时,就写了二张230万元的借条,第一张借条是2011年9月5日,金额为180万元;第二张是2011年9月13日,金额为50万元。
(三)证人黄新梅证言证实其将其名下的一辆汽车抵押50万元给曾裕清,用于偿还黄颖忠欠曾裕清的债务。
(四)被告人黄颖忠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向曾裕清借款约180万元,支付了52万元利息给他,现欠他约130万元。其写了一张金额为180万元的借条给他。具体的情况,以银行流水为准。
(五)兴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经该队侦查人员与曾裕清电话联系,曾裕清反映黄新梅是用一辆汽车抵押50万元给其的事实。
十三、2011年11月间,黄颖忠以做电器生意为由向被害人黄体槐、黄文辉借钱,后黄体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汇款180万元给黄颖忠。被告人黄颖忠共诈骗黄体槐180万元。
认定依据:
(一)书证
1、黄体槐于2011年11月23日转账30万元、11月24日转账100万元、11月25日转账50万元到黄颖忠指定的黄超深圳城市绿洲支行的银行转账回单。
2、借条,内容为“兹借到黄体槐人民币18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前,借款人黄颖忠,2011年11月23日”。
(二)被害人黄体槐的陈述,证实2011年11月18日左右,其同屋人黄颖忠和其儿子黄文辉讲借钱投资电器生意,黄文辉便打电话跟其讲起此事。其就在11月21日汇款30万给黄颖忠,汇到黄超账户上。之后黄颖忠直接打电话向其借钱,11月22日其又汇了100万元给黄颖忠,11月23日汇了50万元给黄颖忠。共借给黄颖忠180万元,黄颖忠写了一张借条给其,内容是“兹借到黄体槐180万元,于2011年12月25日还清”。
(三)被告人黄颖忠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向黄体槐借款180万元,其写了一张金额为180万元的借条给他。没有支付利息。
十四、2011年2月至11月间,黄颖忠以做手机、内存卡、海关标货等生意及以月息2分及利润分成为由向被害人梁峰借钱,梁峰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共借给黄颖忠8774.95万元。被告人黄颖忠返还本息8441.66万元,被告人黄颖忠实际骗取梁峰333.29万元。
认定依据:
(一)书证
1、公安机关提取的银行流水,证实梁峰转账给黄颖忠8774.95万元,黄颖忠返还8441.66万元。被告人黄颖忠实际诈骗梁峰333.29万元。
2、梁峰提供的转账记录。
3、借款合同、借据,内容为“今借到梁峰先生人民币现金600万元整。于2012年1月26日前归还。立据人:黄颖忠、黄颖峰。2011年11月27日。”
4、梁峰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被害人梁峰的陈述,证实2011年2月,其经朋友郑杰亮认识黄颖忠,黄颖忠向其说他在华强北做手机、内存卡、海关标货等生意做得很好需要钱,要其借钱给他,并承诺每月支付本金2%的利息加利润分成。2011年2月至2011年11月,其先后约40多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共借给黄颖忠几千万元(真实本金为1700多万元)。期间,其多次询问生意状况,黄颖忠均表示生意做得很好。黄颖忠一直不定期支付利息和利润分成。到现在共造成其及其兄1000多万元的损失。黄颖忠写了2张借条给其。黄颖忠有10个银行U盾在其手中。
(三)梁峰到法院起诉黄颖忠的材料: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借据,查封、冻结通知书等。证实该案福田区人民法院以兴宁市公安局对黄颖忠在2008年10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涉嫌集资诈骗已立案侦查,本案涉及的款项属于黄颖忠涉嫌集资诈骗的一部分为由驳回原告梁峰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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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4-9-13 14:08:58 | 只看该作者
曾经的曾 发表于 2014-9-13 13:42
受骗的人说:骗了整个兴宁那么多人、才判15年?法官你这是引人犯罪啊!

人数多的话,应该算非法集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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