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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07-01 点击:63次
梅市价[2014]71号
市物价局关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发改)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4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救援服务实际,现就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是指公路经营救援服务单位(含其委托的救援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对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吊装运输、抢修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等清障施救工作,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二、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拖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算,拖车服务收费包含基价和10公里以外加收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10公里时,仅收取基价。当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时,除收取基价外,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且小于(或等于)40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拖车里程大于40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加收标准的80%计费。
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车辆救援停放点,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它停放地点。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40公里时,计费规则与事故车辆相同。拖移至最近车辆救援停放点,拖车里程大于40公里部分不再计费,拖车总收费不得超过附件1规定的上限价;如当事人选择拖移至其它停放地点,拖车里程大于40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
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2,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车辆(含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不含拖车费)。路基以内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路基以外或隧道内(整车超出路肩或整车位于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乘客转运、装卸、车辆抢修服务、路面清理等其它救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见附件3。
公路交通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停车费,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各公路经营救援服务单位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收费许可证的换领工作。同时,应将调整后的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救援服务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救援服务车辆及收费场所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救援服务单位作业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委托双方签字确认。涉及协商收费的,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
五、委托人对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及收费有异议的,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如对协调结果不满意,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依法拖移公路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务单位实施并收取费用,但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向救援服务单位购买服务。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凡涉及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梅州市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拖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2、梅州市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3、梅州市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其它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表
梅州市物价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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