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梦想不打烊 于 2013-12-24 00:32 编辑
李婶是一个靠养猪维持生计的40多岁中年妇女,平时话不多,勤恳老实,每天起早贪黑的,文化水平也不高,12月21日中午11点左右骑着三轮车出门去饭店运猪食,走到赤岌二路的时候遇到交警,交警见李婶骑的是三轮车,便开出两辆摩的,一辆警车对李婶进行追逐,李婶心理异常害怕,路上行人又多,李婶无路可去,可交警还是穷追不舍,在交警追出一公里左右,李婶慌乱中撞上一辆逆向停靠路边的小车,导致尿袋破裂,骨盆多出骨折,会阴撕裂,肋骨断裂,肚子旁一个拳头那么大的洞,下半身的皮几乎没有了,血肉模糊,内积血导致现在一度昏迷,交警拨打120后便不知去向,也未通知家属,12点30分左右梅州中医院通知家属,(后转到黄塘医院抢救)家属到达事故现场已被清理干净,家属要求查看监控录像,招拒绝,家属联系交警,交警要求联系公安局,公安局要求联系交警,把老百姓的生命当皮球来踢?敢问梅州的交警你们没有亲人吗?从出事到现在你们除了推卸责任,你们还做过什么?李婶连续两天手术,(大肠切掉一节)现在还在重度病房昏迷不醒,80几岁的奶奶从老家赶来,在一旁抹着眼泪,敢问老百姓的生命就如草芥,跪求广东梅州市交警给一个答复!
交警道路执勤规范第73条第2、3款: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而且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十三)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交通警察受到开除处分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