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南方周末(原标题:为保一桩错案,要制造多少错误?——福清纪委爆炸案的“递罪”逻辑)报道:纠正、赔偿、道歉、问责,还不是一起错案的终点。当司法机关展现反思勇气,不仅仅是“震撼教育”,也是形成防范冤假错案机制、重塑司法公信力的契机。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最近著文强调,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注重司法全过程的公开,等等,无不是对近年来典型错案的深刻总结。
12年前发生的福清纪委爆炸案,值得细细剖析。这起爆炸案不普通,地点:纪委。2001年6月24日上午,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办公楼,一个红色的邮包(手提袋)早早地等在了一楼信访接待室门口,触动它的纪委司机吴某某不幸殒命。福清市公安局一份文件显示,上级公安机关指示:要专案专办,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侦查无限扩大,抓了几家人。
一起从司法文书就能看出严重问题的错案,在被全国媒体持续不断报道的7年间,何以还理直气壮地将错就错?这起蹊跷的爆炸案像一个黑洞,吞噬一切——不仅五名嫌疑人,与案件相关的人员,从家属、律师、到警察、鉴定专家、乃至法官,几乎无一幸免被卷入漩涡。一个纯粹的刑事案件,何以演变成地方的“最不稳定的因素”?
梳理此案,“递罪”或“罪错递增”的逻辑清晰可见:错误从最初的侦查发端,此后的每一个环节,制度性护短的自动决策和行动,使得连环的错误得以顺利实施。一步错,步步错。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后来此案的专案组组长、时任福清市公安局局长林某因涉黑落马,福清市公安局领导班子调整;2003年底,曾经干预此案的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宋某某也因贪腐落马。
2013年5月3日,此案福建省高院再次开庭,原审二审时的审判长王成全,已升任福建省高院副院长。他主持了当天的庭审,并亲自宣读判决:五名被告人无罪。福建省高院发布的通稿称,本案除向当事人致歉外,将予以国家赔偿,同时要认真总结教训,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众所周知,春秋时期的李离是晋国掌管刑罚的最高长官,官职相当于晋国最高法院院长。他执法如山、公正不阿,视法律重于生命。《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有一天李离在查阅过去的案卷时,竟发现了一起错杀的冤案,他感到惊骇不已,十分自责,觉得自己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过,拘禁了自己,判了自己死刑。李离说:“法官断案有法规,错判刑就要亲自受刑,错杀人就要以死偿命。”尽管当时国君晋文公重耳都替他解脱,但李离仍拒绝赦免,伏剑自刎,以身护法。
然而,面对“福清纪委爆炸案”,谁又制造了那些“风声鹤唳”的错案,何不见现代版“李离伏剑”?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制造了冤假错案,相关责任者不仅理当勇于担责,还要敢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决不能文过饰非。司法监督部门就要依法追究且要坚决追究责任,严惩不贷。否则既难以抚慰蒙冤者的心灵,又不足以惩戒那些司法错案件直办人。归根到底,谁错谁买单,杖责意在监督司法人员都能严于律己,依法办事。
事实上,在我国古代先秦时期就有纠察制度,为受害方提供申诉渠道。《周礼•秋官》中便有“禁杀戮”的官职,是周代“掌司斩杀戮”的高级公务员,负责纠察法官擅用斩杀刑罚的行为,对故意不受理案件、阻扰他人投诉的法官,一经查出,呈报后即严惩,“以告而诛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毋庸置疑,举起的杖责板子又该打在谁的身上呢?在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错案过程中,警察、检察官、法官、专家证人等多方人士不可避免地在其中扮演着某种角色,甚至是关键角色,其中任何一方的草率应对、不负责任都有可能酿成司法错案。因此,除了完善司法制度、加强监督之外,坚决将杖责进行到底的同时,更需要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本身,与其“李离伏剑”,不如以“制度”护法,以公正的司法制度最大限度地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文/宋丞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