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要痛打李天一这条“落水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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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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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1:25:4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为“特权二代”,李天一们更可能为所欲为、将自己的欲望、恶念化为现实,故而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更大。这也就是为什么“特权二代”的一言一行、所作所为往往更受公众舆论关注的原因。

果不出所料,在母亲梦鸽发出“希望儿子能得到媒体和大众的宽容”的恳求后,这个明星家庭等来了“声援”:有人质疑将李天一的名字不加处理地发布,成长经历、家庭成员被连根扒出,这样的“社会处罚”是否失于公平、有违法规?有人痛斥所谓“网络暴民”,请他们不要继续伤害一个未成年人!就连杨澜也在微博上为李天一辩护,称“劳教一年对一个因为冲动打人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否惩罚过重?”。(2月25日新华网)
虽说杨澜随后便在微博道歉并回应称自己有关劳教一年的处罚是否适当的评论是不负责任的,向网友致歉。但正所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显然,舆论对于李天一暴行的声讨、愤怒,并不会随着这些“声援”的到来而被“中和”,更不会因杨澜的道歉而归于平息。事实上,对于劣迹斑斑的李天一,当前社会最需要的不是谅解与宽容,而是继续揪住这条“落水狗”痛打不止。
诚然,即便是已经审决定谳的罪犯也享有人格权、人身权等合法权利,但因此就警惕甚至谴责由李天一那令人发指的恶行所引发的“汹汹舆情”显然并不恰当。可以说,对李天一的宽容就是对受害人的残忍、对社会正义的践踏、对公众人身权利的威胁……那些以“未成年人”、“隐私权”为借口随意将发泄愤怒、表达不满的公众斥为“网络暴民”的观点,往轻里说,不过是一通“正确的废话”;往重里讲,似乎是在有意混淆、回避公共人物与普通民众在具体法律权利上的区别。毕竟,李天一可不是一般的“未成年人”。
众所周知,“名人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是现代法治社会基本的法理常识。鉴于政府官员以及公共人物掌握国家资源、行使公共权力、享受社会福利,其隐私权相对社会民众就应当“克减”,这也是权责一致政治伦理的法律体现。具体到李案,虽说这样的恶性犯罪不仅在明星家庭,穷二代同样会发生,每个普通的家庭都可能发生,但显然,作为“特权二代”,李天一们拥有更为强大的社会背景、占有更多的资源与机会,更可能为所欲为、将自己的欲望、恶念化为现实,故而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更大。这也就是为什么“特权二代”的一言一行、所作所为往往更受公众舆论关注的原因。
所以说,无论是基于该案的恶劣性质、李天一的再犯身份,以及“星二代”的社会影响,他都应该受到现有刑罚限度内最严厉的惩罚。唯有如此,才能起到杀鸡儆猴的预防和教育作用,迫使官、商、星等“权势阶层”以更加严苛的态度要求、管教自家“二代”,让这些从小娇生惯养的“衙内们”学会收敛、懂得敬畏。
换言之,相比公众因一时激愤所发的出格之言,那些竭力、变着法子李双江夫妇开脱罪责的观点反倒值得警惕。因为在某种意义上,痛打李天一这条“落水狗”,也是在替老来得子、却乐极生悲的李双江夫妇补上“教子”这一课。何来“过头”之说?

就是要痛打李天一这条“落水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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