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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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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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5 11:32: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京报讯(记者李蕾)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昨日表示,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
纳税服务司近日再度通过官方网站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有纳税人咨询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表示,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服务司同时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另外有纳税人咨询企业为员工缴纳年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司称,对于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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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沙发
发表于 2013-2-5 11:50:46 | 只看该作者
符合“万税万税万万税”的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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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11:53:21 | 只看该作者
雨中小筑 发表于 2013-2-5 11:50
符合“万税万税万万税”的国度!

难怪公务员系统,税局的最爽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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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地板
发表于 2013-2-5 12:31:4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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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了帖,政策的事你可要全面解释清楚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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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5#
发表于 2013-2-5 14:09:14 | 只看该作者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与官,乃我们特色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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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14:41:30 | 只看该作者
缘系广云 发表于 2013-2-5 14:09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与官,乃我们特色国情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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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15:06:10 | 只看该作者
无星无杠 发表于 2013-2-5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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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了帖,政策的事你可要全面解释清楚才好。

大师别吓我啊,这个我不在行的,详情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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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3-2-5 15:06:5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芝华士 的帖子

小建筑版主,我很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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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9#
发表于 2013-2-6 09:12:21 | 只看该作者
感觉现在国家改的各种政策都是为了从百姓手里收刮更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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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10#
发表于 2013-2-6 11:06:19 | 只看该作者
国地税和流氓没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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