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是好事还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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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2:39: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梅江区寨中村潘屋征地了,本来征地方这是件好事,可为什么呢!为什么有些村民得不到他们应赔偿的那部分,同个事例这个村民他就能得到补偿,而另外一个却得不到他应得的赔偿,找村干部理论他们就像在踢皮球,敷衍了事,村民该向谁去申冤啊!难道就没有王法了吗?村干部里头有多少你们不知道的事。有谁去解救解救他们,也有哪位政府官员去调查调查他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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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沙发
发表于 2012-12-14 17:43:03 | 只看该作者
无利不起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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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板凳
发表于 2012-12-14 19:47:02 | 只看该作者
征地,其实就是政府与开发商的分利行为,实际有多少百姓得益?天朝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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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地板
发表于 2012-12-14 22:04:4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用来做商品房就不见得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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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5#
发表于 2012-12-15 17:14:1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天若有情@ 于 2012-12-15 17:15 编辑

好事。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网易微博 搜狐微博 更多 2012-12-11《民生820》节目内容:借“三旧”改造之名非法倒卖土地
2012-12-11
80岁以上的老人都有津、补贴
发布时间:2012-12-11 21:09
《借“三旧”改造之名非法倒卖土地 三被告上法庭》正文:

  日前,兴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3人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和抽逃出资两项罪名被送上被告席。

  公诉机关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罗某和彭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2009年7月,兴宁市人民政府对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城南居委会41个居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约715亩依法拟征收,并于第二年发出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为对其进行房地产开发,2009年10月,被告人严某个人独资成立了注册资本为1080万港币的兴宁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城南居委会的两名村民小组长即是被告人罗某、彭某等人召集村民开会。

  公诉人:被告人严某在主持会议过程中以“三旧”改造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名义,提出以每亩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村民购买包括耕地在内的土地。后通过被告人罗某、彭某等人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大部分村民同意以每亩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土地出卖给兴宁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严某根据被告人罗某、彭某等人提供的土地权属及面积底册,与村民签订了有关老房屋拆迁补偿、置换和购买的协议,共向73户村民非法购买土地90多亩,金额达1300多万元。

  此外,公诉机关还指控严某涉嫌抽逃出资的罪名。2009年11月、2010年5月,身为兴宁某投资实业有限的独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严某,在公司及其个人与平远县某水泥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将巨资转帐至对方名下。

  公诉人:以支付购买水泥款为由,分两次将该公司注册资本中的880万元人民币转帐存入至平远某水泥有限公司在平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上,后平远县某水泥有限公司又通过平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该880万元人民币转帐至其他企业等账户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罗某和彭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对三名被告人进行量刑处罚。

  公诉人员: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还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彭某为被告人严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庭审现场,虽然公诉人员出示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严某等人的犯罪事实,但被告人严某却持有不同的观点,现场双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罪名,被告人严某表示并不符合事实,他认为他是按照合法的途径对这片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并不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

  被告人严某:我在这个三旧改造的过程中和老百姓签订的置换补偿协议,从开始到现在为止,我对土地也好,对所有的东西都维持原样,也没有倒卖给任何人,待政府批后我才立项建设,也没有违规操作,也没有改变土地性质,也不属于违规行为。

  对于涉嫌抽逃出资罪,被告人严某的辩护律师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了辩护,律师认为抽逃出资的目的是使公司变成空壳,结果会导致空壳公司对外不能承担债务,而且还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事实上并没有出现这种情况。

  严某的辩护律师:关于抽逃出资罪,本律师认为,被告人严某的行为不属于抽逃,是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严某使用注册资金购买水泥,所购买的水泥也完全用于公司开发项目,资金并没有出逃。

  好,来看《今日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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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6#
发表于 2012-12-15 17:59: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2-12-15 18:00 编辑

回复 梅州@生活 的帖子

     要针对谁来说,对我对你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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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7#
发表于 2012-12-15 19:06:30 | 只看该作者
对个人来说我觉得应该不算好事,也不能说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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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8#
发表于 2012-12-16 00:58:45 | 只看该作者
1:1 划分建筑用地~ 而不是换套房
这样钉子户什么的,拆迁事件的发生概率会低很少!!
这是做梦吧

但,我记得2000年之前,是1:1划分建筑用地的,现在,不说了,你们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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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2-12-20 16:42:26 | 只看该作者
官商纠结.简直猪狗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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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2-12-20 21:58:57 | 只看该作者
对于那些被征收土地的老百姓来说严某被抓是坏事!因为严某的16万一亩的征收价格远远高于政府5万元一亩的征收价格。那土地给政府征收老百姓的损失就更加大。政府抓严某是因为他想要的地被严某捷足先登以更高的价格得到了。所以会指控他非法倒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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