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啥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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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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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22:31: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的头像几本每天都要重新上传,今天已经上传两次了,为什么无故头像会消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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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8-24 22:41:10 | 只看该作者
第三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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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板凳
发表于 2012-8-24 23:44:26 | 只看该作者
RP问题,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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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地板
发表于 2012-8-25 09:17:05 | 只看该作者
你是可以显示头像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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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5#
发表于 2012-8-25 14:13:51 | 只看该作者
要不换个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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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6#
发表于 2012-8-25 17:26:00 | 只看该作者
我看到这个头像是违 规的哦,带纳粹的标志是不许可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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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7#
发表于 2012-8-25 17:31:1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往事随风 于 2012-8-25 17:31 编辑

http://bbs.mzsky.cc/thread-169919-1.html

 g、禁止使用纳粹、国际战犯或带有军国主义色彩的名字及其谐音。

同样意思图标之类的也是不许可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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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8#
 楼主| 发表于 2012-8-25 17:54:0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良 于 2012-8-25 17:55 编辑
往事随风 发表于 2012-8-25 17:31
http://bbs.mzsky.cc/thread-169919-1.html

 g、禁止使用纳粹、国际战犯或带有军国主义色彩的名字及其谐 ...


还有这一说,只是喜欢它的勋章而已,很漂亮,劳资把名字都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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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9#
发表于 2012-8-25 17:56:5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往事随风 于 2012-8-25 17:58 编辑
无良 发表于 2012-8-25 17:54
还有这一说,只是喜欢它的勋章而已,很漂亮,

要了是你了解他的历史你也许就不会喜欢了。

转个帖一起探讨一下


谁有权清除私家车上的纳粹标志?李克杰  在北京某小区内的一辆私家车上竟然贴有纳粹标志。(《北京娱乐信报》4月10日报道)然而,对此情况,警方表示无法强行制止,律师也称我国尚无针对这一现象的法律条文。
  一个小小的纳粹标志,竟难住了执法人员和法律人士,那么,到底难在何处,谁有权清除私家车上的纳粹标志呢?
  我们必须先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众所周知,纳粹标志是“二战”时期德国法西斯使用的标志,由于纳粹的反人类行径,“二战”结束后,纳粹标志代表了法西斯的罪行,象征着许多国家人民的被杀戮蹂躏的痛苦经历,受到全世界人民的唾弃。因此,目前在任何国家(包括德国)都禁止使用纳粹标志。这说明,将纳粹标志贴于汽车车身,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客观上违背了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要求,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因此影响北京乃至中国的国际形象,因此,车主的行为是严重错误的。
  车主的行为是否违法呢?笔者认为,回答是肯定的。违反哪一部法律呢?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义务的规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同时还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车主的行为显然是违背这些规定的。但令人遗憾的是,对宪法的这一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这是让执法人员和法律人士为难的根本原因所在。
  按照车主的行为性质讲,本属于行政管理领域事项,而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却没有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处罚内容,自然无法进行治安处罚。如果按照车管部门的说法,以“车身乱贴标志影响其他司法注意力”这个理由要求车主清除纳粹标志的话,不仅需要等到车辆年检时才可以责令车主清除,而且这种理由本身也并未触及问题的实质和标志的内容,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其实,涉及本事件的还有一个执法主体的问题。如果张贴纳粹标志涉嫌违背公序良俗的话,那么应由谁来进行具体执法呢?由车管部门吗?显然不行,因为它无法进行日常管理。由交管部门吗?也不行,因为这并非交通违章行为。由公安的治安部门吗?车主并非大量恶意进行反动宣传,由治安部门执法似乎也不合适。我认为,就目前北京的行政执法分工判断,由市容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更为合适。在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在车身上张贴纳粹标志完全可以认定为一种影响市容的行为,因为影响市容既可以是形式上的,也可以是内容上的,该私家车车主的行为就是内容上影响市容,理应被强行清除。当然,在清除车身上纳粹标志的同时,别忘了严肃查处背后的印制和销售行为,因此,工商管理机关应积极出击,取缔制作和销售纳粹标志的厂家和商家,从源头上进行清除。
  从该事件处理遇到的尴尬中,再次暴露出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紧迫性,1986年制定、1994年曾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明显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进行全面修改。
本栏目所刊评论纯系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国际在线立场。

审稿:陈雷  编辑: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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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10#
发表于 2012-8-25 18:01:27 | 只看该作者
另,看到一个消息,海关查扣了一个带纳粹标志的相机,不让其进口,这也可以说明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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