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56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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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大行动,进一步优化城乡环境,推动特色宜居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梅州城区205国道锭子桥至月梅段沿线进行全面高标准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道沿线两旁的沙场、停车场、饮食店、石材、木材、钢材、灰油、花圃等各类加工店(厂、场)业主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堆放钢筋、石材、建筑物料等物品,应自行搬迁;
二、违规设置、有碍市容的广告、招牌、灯箱及小广告等应自行清理拆除;
三、不得占用道路(公路)、公共场地摆卖经营,机动车维修、清洗等一律进店(场);
四、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沿线各单位(企业)、业主于 5月17日前 自行规范整改、搬迁、拆除。逾期不整改、搬迁、拆除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执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企业)负担。对在整治过程中阻挠、妨碍公务执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梅州市公路局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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