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在医院烧纸钱设灵堂可追究刑责

[复制链接] 0
收藏
1
回复
1088
查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签到天数: 30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5]常住居民I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2-5-2 01:27: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ttp://v.ifeng.com/include/exterior.swf?AutoPlay=false&guid=b0eafa4e-82d0-4714-8d71-888e64ce9fc7&fromweb=ZHVPlayer


中新网5月1日电  卫生部官方网站1日刊登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通告明确,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称,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通告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通告指出,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通告称,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通告明确,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通告指出,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通告明确,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据悉,本通告自今日起施行。

签到天数: 35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5]常住居民I

沙发
发表于 2012-5-2 15:58:01 | 只看该作者
庸医医死人又该如何解决呢?乱给患者作无谓的检查和收受回扣又如何处罚呢?正所谓“纠纷”,总不可能是无中生有的吧?总在维护医院的利益恐怕不是最好的办法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高级回帖 (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快速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发帖时请遵守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你发帖内容、时间以及发帖IP地址等记录保留,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信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

广播台

      关闭

      最新公告上一条 /1 下一条

      返回顶部找客服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