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市长谈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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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3-20 17:10:18
问:《条例》已经公布实施,我市的房屋征收工作如何开展?
 答:《条例》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新实施项目,一律按《条例》执行。今年新安排的城建重点项目,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政府将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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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3-20 17:12:19
问:作为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
 答: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被征收人享有对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对房屋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等。被征收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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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3-20 17:14:45
问:《条例》是如何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
答:《条例》对被征收人利益保护内容很多。
一是 只能为公共利益才能征收。
二是 补偿公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通过依法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是 赋予被征收人一系列程序上的权利。比如在早期规划、征收决定过程以及补偿方案的制订、补偿协议的签订和补偿决定的作出等环节,都规定了群众尤其是房屋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是 涉及到强制拆迁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 规定了被征收人的法律救济途径。比如对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对评估的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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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3-20 17:15:19
问: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有什么区别?
 答: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实施目的和责任主体的不同。房屋征收的目的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条例》列举了“6种情形”,主要是: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拆迁主要是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没有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房屋拆迁的责任主体是拆迁人,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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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3-20 17:24:39
“眼睛红了,心就黑了”梅州的开发商最好的写照.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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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3-20 17:39:45 | 只看该作者
你这样一大片贴出来,我都不知道你的问题适用于哪条条例?

又是谁违反了那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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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3-20 18:01:39
其实百家苑的开发商没本事开发,就让有本事的人来开发,别害政府官员丢了官位,好不容易来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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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3-20 18:05:02
李信贤(人民政府副区长)不怕你的官位被人取代呀.还想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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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3-20 18:09:02
哦,那是记者和政府发言人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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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1-3-20 18:13:05
现在的政府官员真的多管闲事,只能说明腐败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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