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义工应借鉴广州义务工作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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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5:20: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州市义务工作联合会(简称广州义工联)是依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建设的意见》(穗字【2001】7号)的精神,由市民政局牵头,联合工、青、妇、残联、退管办、老龄办、教育局、社保局、人事局、财政局等单位共同发起,于2002年10月19日正式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广州义工联由广州地区从事义务工作、社区服务和社区福利事业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是经政府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接受广州市民政局和广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广州义工联的宗旨是:倡导义务服务精神,弘扬助人为乐美德,鼓励人们奉献才智和时间,服务弱势群体,帮助有需要人士,为追求美好生活、促进社区和谐、推动社会进步而行动,为推动广州科学发展、建设全省“首善之区”作贡献。
 
广州义工联的业务范围包括:
  •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开发和整合优化全市义务工作资源,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统一制定义务工作的标识、标准和义务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
  •     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务工作者,组织、推动义务工作的经验总结与推广,交流与合作,研究与开发;
  •     负责指导、评估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同类机构和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义务工作交流与合作活动。
     
    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英文译名为Guangzhou Volunteers’ Union (缩写GVU),简称广州义工联。
      第二条 本会由广州地区从事义务工作、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经政府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组织和指导全市义务工作的开展,倡导义务服务精神,弘扬助人为乐美德,鼓励人们奉献自己的精神、才能和时间,服务弱势群体,帮助有需要人士,共同为追求美好生活、建立和谐社区和促进社会进步而行动, 为我市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和广州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环市西路68号广州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开发和整合优化全市义务工作资源;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统一制定义务工作的标识、标准和义务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
      (二)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务工作者;组织、推动义务工作的经验总结与推广,交流与合作,研究与开发;
      (三)负责指导、评估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同类机构和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
      (四)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义务工作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在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义务工作者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凡在我市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公民、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自觉执行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广州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
      (三)自愿奉献个人的精神、才能和时间,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
      (四)个人会员必须年满16周岁或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查通过,登记、培训后发给会员证及义工手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活动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向本会推荐理事;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四)向本会报告团体会务;
      (五)主动向本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本会秘书处于一个月内予以回复。会员退会需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州市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当选为理事的团体会员,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本会的机构设置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九)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工作;
      (二) 经会长授权,可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会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2年 10 月1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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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沙发
发表于 2011-1-27 11:46:06 | 只看该作者
  今天我就来学习一下这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章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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