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5-12-24 22:40 编辑
梅州一男子醉酒后车祸身亡、一同喝酒的赔了3.2万!
梅州市平远县的易某受朋友之邀,到一家夜宵店吃宵夜、饮酒,后易某醉酒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易某家属索赔未果后将共同饮酒者魏某、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魏某、张某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33万多元。12月24日梅州市平远法院成功调解了这一案件,魏某、张某共赔偿给易某的家属3.2万元。
●法官:同饮人应尽安全注意义务 据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自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然而,仍有部分人置自身安全、公众安全和法律规定于不顾,醉酒驾驶机动车,付出轻则损失经济利益,重则被判刑入狱甚至丧失生命的惨重代价。 同时,共同饮酒人之间产生互相提醒、阻止过量饮酒、照顾、护送和通知家属的安全注意义务,并阻止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这一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同饮人酒后遭受损害的,则推定共饮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若同饮人恶意劝酒的,则应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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