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过试用期 买公司产品起诉索赔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其货款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全媒体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王君 杨超
未通过试用期,大多数人会选择另谋高就。然而,广州的张先生未通过试用期被解雇后,却购买公司产品并起诉公司索赔10200元。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返还张先生购买产品时支出的200元并驳回其他诉请。
张先生曾就职于广州南沙某食品公司,由于其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公司辞退。收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张先生一直未办理离职手续,并于5天后从公司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份仅供公司内部员工购买的芒果干。
之后,张先生带着芒果干来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称自己在该公司购买的芒果干为“三无”产品,要求该公司以每袋芒果干1020元的标准退款并承担自己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及诉讼费。
该公司则认为,张先生入职公司担任总经理不到两个月,由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其行为存在恶意诉讼之嫌。同时,张先生购买的芒果干是公司提供给内部员工的福利产品,仅供内部员工购买,而张先生在购买时拍摄视频,显然是刻意为之。另外,张先生购买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而张先生在购买案涉产品时,特意拍摄了长时间的视频取证,说明其购买案涉产品的目的并非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起诉索赔,显然存在恶意。且张先生在一次性购买十袋涉案产品时,在实际总付款金额为200元的情况下,却选择分十次付款,与普通消费者的支付习惯有明显区别。再结合涉案产品的福利性质、张先生在该公司的任职经历以及张先生坚持分十案起诉的行为,足以认定张先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
同时,案涉产品的确未加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显然存在瑕疵,但张先生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案涉产品只在该公司内部销售使用,并未流入市场,亦尚未对张先生造成损害后果。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该食品公司返还张先生购买涉案产品的支出,驳回张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以索赔为目的,恶意购买有轻微瑕疵的食品后提起诉讼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不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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