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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从严治警又发大招!这几件事将被“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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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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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 07:57: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月1日,一大波新规来袭。今天,你的朋友圈已被《反家暴法》刷屏了吧?但还有一部新规,也是今起实施,与你的关联程序丝毫不亚于“家暴”。小伙伴们注意啦,它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通俗地说,公安部从严治警又发大招了!下面这几种行为,都将被“零容忍”。快下拉看看大招有啥——


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新规“零容忍”


看剧前,先来普个法。小伙伴们都知道,警察是执法哒。那啥叫执法过错?新规说:“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看晕了吧?具体说,新规提出下面几种肯定是执法过错,要被从重处罚。


比如,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像这样:

新规第19条规定:因贪赃枉法而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比如,刑讯逼供,像这样:

新规第19条规定:因刑讯逼供而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比如,伪造证据,像这样:

新规第19条规定:因伪造证据而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比如,通风报信,像这样:

新规第19条规定:因通风报信而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比如,蓄意报复、陷害,像这样:

新规第19条规定:因蓄意报复、陷害而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比如,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像这样:

新规第19条规定:阻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此外,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也在从重追究之列。注意!这种BOSS级情形会终身追责


等等,还有一个BOSS级情形没介绍:这种情形下,不论办案警察是升迁了、调离了还是退休了,新规“向自己人开刀”都不手软!这种情形就是——错案。

新规第27条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小伙伴们注意啦。这里关键词有三个:故意、重大过失、终身追责。人的认知能力有限,错案不可能是零,但警察如果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就会天涯海角地被追责——


比如,已升迁或调离的,追责决定会被通报至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

已被开除、辞退且无相关单位的,追责决定里也会明确这位警察应当承担的责任。


公安处理执法过错形成“合力”


说了那么多,遇到警察执法过错,向谁举报呢?


别急,长安君为大家梳理出新规说的几个责任追究机构。包括: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具体部门是: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法制以及执法办案等部门。


以及,110电话、12389也是受理警察违法投诉哒!

知道你还关心一个问题:一旦被认定执法过错,警察将受什么惩罚?按照程度从轻到重分别给大家列一下:


(1)诫勉谈话;(2)书面检查;(3)取消评优;(4)通报批评;(5)停职;(6)降衔;(7)免职......(10)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啧啧,公安部为了让警察正确履职、维护您的权益也是蛮拼的,不得不点个赞。但是,下面7种情形是不予追究责任哒!烦请记牢。


(一)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


(二)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致使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


(三)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五)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原结论的;


(六)原结论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七)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致使执法过错发生的。


新规今天起正式实施,1999年发布的旧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 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同时废止。我理解:新规之后,警察头上的紧 箍咒又紧了一圈。警察蜀黍很辛苦,“害群之马”是极少数,但对“ 害群之马”公安部不手软、不护短的决心杠杠哒,小伙伴们也用监督 尽一份力吧!


觉得实用的请收藏,别忘给公安部点个赞再走^_^,明天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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