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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男子欠条签名故意写错法院判决还是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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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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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8 16:52: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欠条上所签名的欠款人非本人,欠款人 陈某师 因此拒绝支付 欠条 上的款项,债权人无奈将欠款人告上了法庭,最终,梅州市丰顺县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 判决 欠款人 陈某师 偿还欠款58200元。

  21年前,家住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的彭某英,在一旅行社门口被骑摩托车的 陈某师 撞伤。事故发生后,经丰顺县交警大队调解,彭某英与 陈某师 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 陈某师 补偿彭某英79400元。当时,由于 陈某师 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 陈某师 于是在给付了21200元后,给彭某英打了一张欠款条, 欠条 写明 陈某师 欠彭某英58200元交通事故补偿款。想不到 陈某师 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 陈某师 ”写成“陈某思”,彭某英当时也没有注意到。

  后来彭某英多次找 陈某师 给付该笔补偿款,但 陈某师 却以各种理由拒付,无奈之下彭某英将 陈某师 告上了法庭,要求 陈某师 偿还欠款58200元。但 陈某师 却提出,彭某英所提交的“欠款条”上的“陈某思”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且其本人也没有曾用名叫“陈某思”,并以此为由不愿偿还该笔欠款。

  法院通过查阅当年交通事故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丰顺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与交警大队联合出具的证实被告 陈某师 身份的证明,确认了被告 陈某师 就是欠款人,原告彭某英所提供的“欠款条”上的“陈某思”的签名系被告 陈某师 所签。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 被告 陈某师 偿还原告彭某英欠款58200元。

  法官提醒:

  写欠条 注意五项原则

  一、字里行间不能留有多余空间,应当紧凑。

  二、认真核对欠款人的签名是否正确,最好附带在 欠条 中体现出欠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三、欠款人签名应当当面书写,防止欠款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 欠条 。

  四、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

       五、最好在 欠条 中体现欠款的原因,以备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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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沙发
发表于 2014-11-18 18:49:46 | 只看该作者
   看案例,得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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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板凳
发表于 2014-11-19 09:28:58 | 只看该作者
为了钱无所不用其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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