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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山精·甲 于 2014-1-22 10:31 编辑
2013年4月4日20时左右,兴宁市新圩镇的余某华骑摩托车被驾驶小车超车的钟某波当场撞死,交警部门认定,钟某波应当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到了赔偿阶段,余某华的家属与钟某波的争论却纠结在余某华的出生日期上。
原来,事故发生时,余某华最新的二代身份证与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是1941年10月12日,他的一代身份证与机动车驾驶证却是1949年10月12日,相差整整8年。而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写的是二代身份证中1941年的号码,认定余某华71岁,却括号注明1949为实际出生年。
也就是说,如果按1941年算,余某华满71周岁,应计算9年的死亡赔偿金;而如果按1949年算,余某华才63周岁,可以获赔17年。梅州201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371.7元,差8年就差了7万多元。假如余某华是城镇户口,差距就更大了,相差21万多元。
一审:以二代身份证上日期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看,余某华有关身份情况的有效证件显示的出生日期均为1941年10月12日,包括户口簿和身份证在内的证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应当按照现有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因此,认定余某华符合法律规定的出生日期为 1941年10月12日。
二审:以档案最先记载日期为准
一审宣判后,余某华的家属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参照了相关部门的通知,结合余某华的1987年户籍档案、第一代身份证原始底册,梅州中院最终认定余某华的出生日期为1949年10月12日,事故发生时余某华为63周岁。
(信息时报,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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