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时空小编 于 2013-11-27 09:46 编辑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知》(粤府函 [2013]222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粤IV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车用汽油》(DB44/694—2009)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本通告所称国IV车用柴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7930—2011)规定要求的车用柴油。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自2013年12月1日起,全部销售粤IV车用汽油;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IV车用柴油。 三、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13年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粤IV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IV)”字样;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IV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IV)”字样。 四、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市经信、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同时,接受车用燃油质量、计量和价格问题的投诉举报,质量和计量投诉电话为:12365,价格投诉电话为:12358。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