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部手机16岁少年残杀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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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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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11:23: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div>&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只为抢劫一部价值300元的手机,16岁的陈某残忍地将邻居翟某及其未满两周岁的儿子杀害。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某的父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6.3万元。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据了解,陈某是五华某中学在校学生,平时爱慕虚荣,他一直很想像周围同学一样拥有手机,但因为家庭贫困未能如愿。一天,他碰巧看见邻居翟某买了一部新款手机 (后经鉴定该手机仅值300元),陈某顿时萌生了占为己有的念头。去年4月26日晚,当陈某路过翟某家门口时,想到家中只有翟某和她的小儿子,便大胆潜入翟某家中偷取手机,在得手后准备逃离时,听到翟某的脚步声。为了不被发现,陈某迅速躲进厕所,没想到翟某也跟着往厕所走来,一开灯便惊讶地发现了躲在此处的陈某。见行踪暴露,陈某上前捂住翟某的嘴巴,翟某奋力挣扎,两人推搡过程中把橱柜上的一把水果刀碰掉在地,陈某迅速拿起刀子朝翟某的腹部猛刺下去,倒地后的翟某大呼“救命”。失去理智的陈某害怕呼救声引起邻居的注意,遂用砖头、菜刀打击翟某的头部,最终导致翟某死亡。尔后,陈某走进翟某的房间,发现翟某的儿子正在睡觉,为防止小孩醒来哭闹被人发现,陈某又用枕头捂住小孩头部直至其不能动弹,接着又用电线绑住小孩的手及颈部,导致小孩窒息死亡。</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翟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陈某实施抢劫后担心事情败露又故意杀害了翟某的儿子,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br /><br /><font size=2>来源:梅州日报</font></p></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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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5-31 11:24:42 | 只看该作者
连不满2岁的小孩都杀,现在的教育啊,令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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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板凳
发表于 2011-5-31 11:26:35 | 只看该作者
这等虚荣心该如何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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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7]常住居民III

地板
发表于 2011-5-31 11:29:49 | 只看该作者
一个从心里不平衡转变成心里变态的事例。。。
<br />血淋淋的教育!!!
<br />为什么教育总要有了血才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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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11-5-31 11:31:4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无期,什么时候转有期,什么时候释放?
<br />
<br />有没有实在的中国的法律?偶提议,学法律的,不准学英文,不准学外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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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6#
发表于 2011-5-31 11:43:12 | 只看该作者
<div>现在的人熟的越来越早<br /><br />就因为一个所谓的未满18岁<br />就可以不用判死刑,可悲的国度!<img onload=javascript:resizepic(this)   alt="" src="http://bbs.mzsky.cc/face_icons/dayan/dayan_12.gif" border=0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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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7#
 楼主| 发表于 2011-5-31 12:03:28 | 只看该作者
未满18岁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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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8#
发表于 2011-5-31 12:06:06 | 只看该作者
<div>正如现在的很多死刑都修改成不用死了<br />对于守法的百姓来说,国家越来越没有安全感了<br />你自己转的文章,应该有清楚写着未满18周岁的判决啊。</div>
<table height=111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4 width="95%" border=0>
<tbody>
<tr>
<td class=yyxx bgColor=#efebef height=30>引用( 水幽紫径 )</td></tr>
<tr>
<td class=yyly height=81>未满18岁就这样?</td></tr></tbody></table><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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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1-5-31 12:12:28 | 只看该作者
人间悲剧。。好在我从来不让邻居进我家的 [:2-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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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10#
发表于 2011-5-31 12:21:55 | 只看该作者
家庭教育缺乏引导导致,怪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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