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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事业即将进入“法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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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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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08:50:5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6-8-17 18:08 编辑

 慈善事业即将进入“法时代”  
义工团队为有需要的人送上物资。受访者供图
 慈善事业即将进入“法时代”
 爱心人士帮扶有需要的人。受访者供
  
  我国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   

  近几年来,梅州的慈善事业飞速发展,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民间公益组织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根据梅州市民政局统计的数据,截至去年底,全市注册志愿者近15万人,登记备案的志愿服务组织274个,开展的志愿服务项目111个。全市登记的社会组织共1863个,大部分活跃在慈善领域。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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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沙发
发表于 2016-8-17 10:53:07 | 只看该作者
好事情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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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板凳
发表于 2016-8-17 12:44:28 |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更详细的报道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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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8-17 15:04:38 | 只看该作者
慢慢来,等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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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6-8-17 17:42: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6-8-17 17:44 编辑
统彤 发表于 2016-8-17 12:44
  有没有更详细的报道出来?

  1.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可公开求助   

  去年底,为解决年仅4岁的脑瘫女儿治疗所需的巨额费用,梅江区西阳镇移民新村的廖先生通过某网络众筹平台,发起众筹捐款。廖先生的同学、朋友在了解情况后,纷纷在该平台上捐款,并将这一求助信息转发到社交网络,引起众多人关注。短短几天时间,廖先生就通过网络众筹平台获得2100多人共10万多元的捐款。

  梅州个人发起大病救助公开筹款逐渐兴起,尤其是近两年,几个家庭通过“轻松筹”成功筹到治疗费用,“救救我的孩子”“请好心人帮助我们”等信息“刷屏”社交网络。

  在即将实施的《慈善法》中一条规定极为引人瞩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此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还可能面临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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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6-8-17 17:45:09 | 只看该作者
  “是否意味着此后不能再通过网络众筹平台发起筹款救助了?”王女士近期也通过网络众筹平台为救治女儿的白血病获得一笔救助款项,她担心她的行为是否合法。   

  “切莫误读《慈善法》,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是可以公开求助。”梅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慈善法》规定的公开募捐,是指以公益目的而开展的面向社会公众筹集财产的行为,公益目的指以不特定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即以“利他”为特征。个人求助是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向他人或社会求助,特征是“利己”。“换句话说,如果是为了解决自己和自己家庭成员的困难而发起筹款,不管通过什么渠道,《慈善法》都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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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6-8-17 17:46:15 | 只看该作者
  尽管慈善法并不禁止个人求助,但是该民政局负责人说,这部法律意在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慈善组织做慈善,他认为,无论是个人求助还是个人募捐,要处理好善款使用及信息公开问题比较困难,在公信力方面有风险。   

  今年6月底,梅州一对夫妻在网上众筹为18个月大的女儿治眼病引起轩然大波。陈女士的女儿患了视网膜母细胞癌,为给女儿治病,她通过网络众筹平台求助,不少热心的网友踊跃捐款,两天内便筹到了41万多元。但有网友指出,陈女士的家境殷实,有房有豪车有存款,根本不需要他人筹集的款项治病,认为此举“欺骗大众的爱心”,让陈女士一家陷入舆论漩涡。事后证明,网友夸大陈女士家境情况,陈女士一家为治疗女儿的病,确实陷入了困境。此后,梅江区金山街道办工会发出倡议,号召市民自愿给陈女士一家献爱心。

  “网络众筹属于个人求助行为,但网络众筹的形式还是手续不够完善,容易引起争议,慈善组织的运作更规范,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将来如还有需要会首先考虑向正规慈善组织求助。”王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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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6-8-17 17:47:22 | 只看该作者
  2.规范慈善行为,要求信息公开   

  从“郭美美事件”到嫣然天使基金被质疑,国内慈善事业的公信力受到影响。如何让慈善在阳光下运行,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梅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梅州也曾发生过未经政府部门审批的社会机构募捐筹款,因没有成熟的款项使用去向公开程序而引起社会争议的事件。“在汶川地震期间,梅州某官方媒体发起为灾民筹款的倡议,筹集了大量的款项,但该平台并未在民政部门注册获准筹款,筹集款项是否全部用在灾区灾民身上,信息公开程序不完善,民政部门只能劝说该平台停止类似行为。”上述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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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16-8-17 17:48:35 | 只看该作者
  “我们等待与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已很久了。”管仕导是梅州嘉城义工协会的会长,据他介绍,嘉城义工协会自2014年初在梅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以来,向社会筹集了25万余元用于帮助近200户家庭。

  《慈善法》的出台让社会组织参与慈善事业有法可依,让各慈善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规范慈善行为,增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此前每一次筹款我们都按照相关程序将款项用途进行公示,此次《慈善法》出台,关于信息公开的细则更加明确和详细。”管仕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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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6-8-17 17:49:20 | 只看该作者
  《慈善法》中专门开辟一章对“信息公开”提出了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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