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平远县大柘镇镇长颜德华的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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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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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 19:3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就在前几天接到母亲从家乡打来的电话,说平远县大柘镇人民政府发来通知要我们家配合政府对我家的土地和房屋进行依法征收。征收的最后时间定在这个的26日。该征地负责人是大柘镇镇长颜德华,以前也是算比较熟悉的人。我接到我母亲电话后打了二次电话给大柘镇镇长颜德华,他都没有接。第二天上午十一点多打通了他的电话,我问他是不是要强征我家的土地房屋?我问他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商业利益的需要?我问他为什么打了二次电话都不接,我还笑他这样会不礼貌吗?他说有那次打电话没有接的呢?征地拆迁是县政府的意思。
     我不相信县政府的领导没有细读懂最新的物权法和有关征地拆迁的有关政策法规。现在拆迁废除了行政拆迁,真的要强征强拆也必须要司法拆迁。现请问有没有符合司法拆迁的条件?真的要司法拆迁也要走听证、评估等程序,司法拆迁也只有法院才能有权利执行。据我所知,我家的土地和房屋所在地是为了商业利益的需要而征收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详细阐述了社会各个层面的价值体系,当然现阶段国人也都看到了习主席执政以来,民主、法制越来越普及。
     个人与大柘镇镇长颜德华无冤无仇,因为他是政府方的代表,我代表家族和个人利益方。所以我对他忠告:征地拆迁要在法定程序下进行。如果没有达到法定程序的标准进行征地拆迁是违法的行为,严重了就是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没有超越于法律的特权,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更不能践踏法律,要做民众的榜样。
     就此事我也有向平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反映,我明确声明:以大柘镇镇长颜德华为代表的大柘镇所发出的通知是对我家庭的一种威胁,是不合法的,我提出抗议。执法和维权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我还希望平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了解事情的真相,要是大柘镇镇长颜德华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畴,要对他的行为制止,甚至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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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 20:12:13 | 只看该作者
在2014年12月5日,我在论坛发过帖子-----山东平度征地拆迁的悲剧请千万不要在广东平远再次发生。目的是提示他们注意方法,现在看起来他们准备行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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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 20:17:52 | 只看该作者
本人先在这里文字存根,跟想强征强拆的官员打个招呼,到时也是一个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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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 20:25:38 | 只看该作者
为了地方财政?为了官员政绩?当然有些官员也是为了捞油水、其中有更多猫腻,这些理由不知道哪个才排在第一位,实行史无前例的圈地运动,低价买来屯,高价抛出,在目前中国法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上级官员当不知道,老百姓反正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好,也知道告状也告不到。这些理由不知道哪个才排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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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5#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 20:32:46 | 只看该作者
那一天,我爸爸和我说在强权面前和他们斗要小心。我安慰我爸爸不要怕,我们是维权不是违法,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给老百姓的惠民政策,2015年3月份后实行土地流转了,更惠及农民了。我还说现在党中央反腐的决心大,周永康、徐才厚违法照样抓起来,我们梅州的政治明星万庆良不也抓起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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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6#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 20:38:02 | 只看该作者
新京报讯 (记者郭少峰)昨天,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的条款。同时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宋大涵表示,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第47条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明确提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 焦点

  补偿原则 住房补偿遵循市场原则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这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把公平补偿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虽然表述方式不尽相同,有公平补偿、正当补偿、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等,但总体要求都是按照土地被征收时的市场价格或者附近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格补偿。

  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市场尚未形成,公平补偿原则主要体现在土地补偿标准上,既要考虑被征收土地原用途年产值的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在住房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上,遵循市场原则;在补偿效果上,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些原则是近年来地方实践的总结,很多地方实际中执行的补偿安置标准已经突破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补偿内容 征地新增“社会保障补偿”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解读】宋大涵:初步考虑在住房保障方面,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在社会保障方面,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使他们享受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

  征地原则

  补偿金不落实禁批准征地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解读】宋大涵:为了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草案增加了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征地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征地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初步考虑按照修正案规定的原则和制度,细化并严格征地程序,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明确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建立对市县级政府违法违规征地行政问责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地办法

  授权国务院制定补偿办法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解读】宋大涵: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而修正案草案也规定了授权条款,“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新京报记者 郭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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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偶尔看看III

7#
发表于 2015-1-12 20:54:10 | 只看该作者
客都居士 发表于 2015-1-12 20:38
新京报讯 (记者郭少峰)昨天,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 ...

这种情况不多评论,建议直接到梅州政府网站咨询或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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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 20:56:20 | 只看该作者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十八大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07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

而土地增值收益远高于这一数字。国家统计局披露,2011年全国开发商购置土地共花费8049亿元,购置了4.0973亿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单价1964元,折合每亩的平均价格是131万元。这些土地的前身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因为整体的地段优势会更贵一些,所以由集体土地改性而成的部分单价应该较低。虽然没有分类统计,但即使按均价的一半计算,也有65万元/亩。

按此粗略估算,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只有最终卖价的6.9%,也就是1/14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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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 21:08:31 | 只看该作者
近几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农地征管工作高度重视,加紧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但是,从总体看,全国各地滥占耕地、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还远没有得到根治。究其原因,还是农地征管未能建立起以公正、效率和社会稳定为基本要求的法制化工作体系。

农地征管走向法制化,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三方面问题。

一是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制化。土地利用规划应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而不能由官员随意变更。土地利用中的细节方面,也应以村民共同约定的形式加以确定。由此可以使法律、法规和村民共同约定覆盖土地利用的一切方面,一旦有土地违法违约事件发生,法院将按照刑法和民法做出裁决。要减少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土地利用规划必须反映民意、尊重民意;规划制定必须有民主程序。有了这样的法制化基础,不仅地方官员对滥占耕地、强制征收农民土地有所忌惮,民间以暴抗法或做“钉子户”的现象也将减少。

二是,给农地征收以更大制度弹性。首先只有在极个别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强制征收,而且必须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并完全由公务人员实施,决不能让企业或任何第三者介入。再者,即使政府依法征地,也不见得一律采取单方定价的办法。如果属于重要公共利益需要的占地,如国防设施、铁路、城市主要道路、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安全等设施的占地,政府可以采取按固定补偿标准给农民补偿,但如果只是其他一般性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如绿地、图书馆、博物馆、一般性政府办公楼等,以及所有商业开发用地(如开发区、居民小区等),政府理应按被征土地的市场价给农民足额补偿,而不是“低买高卖”损害农民收益。

三是合理征地价格的确定。通常把农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时发生的级差收益看做征地价格的决定性因素。土地增值该归谁,该做怎样的分割,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实,在既定的框框里争论,很难有结果。任何交易的公正性都是相对的。大略说来,只要一项交易的多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因素起作用,交易就具有公正性。如果交易过程中有充分的信息,交易各方可以讨价还价,那么,交易的公正性就更无可怀疑。这种自由交易形成的价格,也就是市场价格或准市场价格。如果没有一个市场环境,即使碰巧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出价了,农民方面也可能不满意,以致交易不能成功或发生冲突。所以,市场因素起作用,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稳定社会关系。

去年6月,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并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在拆迁中实行货币补偿的,将全面实行新标准,补偿金额将参照市场价评估确定,拆迁区域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必须公示7天。根据北京市的规定,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今年4月,通州新城运河核心区及西海子棚户区居民拆迁货币补偿标准公布,每平方米初定为15586元。较之去年上营棚户区拆迁补偿价格8185元/平方米,“涨幅”接近一倍。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由于评估采用了市场比较法,并考虑了周边住宅一年来的价格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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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 21:15:25 | 只看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必须慎用强制手段,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以下为通知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

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件。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八、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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