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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梅中法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颖忠,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职业经商,籍贯广东省兴宁市黄槐镇,捕前住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国际花园D栋27E。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兴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寻元,广东中流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梅市检公诉[20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颖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就管辖权问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请示,省高院于同年2月6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三管字第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本案指定我院管辖。本院于2013年2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5月31日本院依法作出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6日作出延期审理建议书,本院于同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书。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3年8月9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两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颖忠及其辩护人刘寻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颖忠于2009年起在深圳做手机生意,由于缺少资金向被害人张文和黄颖峰借款,黄颖峰与张文便各自以出资入股,由黄颖忠负责实际经营,后因黄颖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但黄颖忠将这一情况隐瞒继续向黄颖峰、张文等人借款。黄颖忠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路租下华强广场酒店A座20A、20N写字楼作为其成立的深圳创颖科技有限公司(未登记注册)的办公场地,在福田区汇园工业区租下一间手机组装厂,后来在明知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以合伙做手机生意、炒内存卡、海关罚没货物等生意为借口,通过拆东墙补西墙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导致黄颖峰、张文、黄建波向他们的亲戚朋友不断借钱以加大投资,黄颖忠本人则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梁峰、叶玉仙等人的巨额借款。黄颖忠将诈骗的钱除用于支付债主的高额回报,购买多处高档房产、购置路虎、霸道等豪车及个人高档消费。至案发时,黄颖忠诈骗被害人黄颖峰、张文、黄建波等人人民币4617.7295万元。2012年1月11日黄颖忠到兴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被告人黄颖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27年1月1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银行U盾13个、手机1部、银行卡(4100 6278 8188 1008)、笔记本3本予以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黄颖忠的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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