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有现代城市理想的都市,应该有这样为农民工权益鼓与呼的胸怀:为民的官员,应该有这样的底层情怀,雪里来雨里去为城市的繁华流洒血汗的农民工,应该享受到来自城市的这种善待。 动辄把城市治安问题归咎于农民工,想尽办法为农民工进城设置门槛,变着花样歧视农民工的城市不仅自私,而且正在远离基本道德,对农民工的态度考验着每座城市的良心。 当思考停留在善待农民工这字眼上时,又会为农民工感到非常悲哀:城市的善待为何对农民工这样重要?农民工为什么需要依靠别人的善待,他们不能自己待好自己吗?他们自己善待自己还不够吗?法治社会是一个每个人不必依赖和寄望他们善待的个体自我保护的社会,法治社会信仰这样的原则,世界根本没什么救世主,任何外来保障和道德善待都是靠不住的,只有自己才能救自己,才能最好地善待自己,法律对私人权利的制度性赋予了每个人自己善待自己的能力,利益受损时依法伸张,根本不必依赖某个外人的善意。企业家经营企业,商人开门卖东西,根本不用指望谁的善待,只要受到法律平等地对待、平等地保护就可以了。 农民工所以需要城市的善待,正在于他们还缺乏法律平等的对待和保护,诸种法律权利的虚置使他们成为一个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群体,他们并不能利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自足地保护自己,只能被动地看城市的脸色,等着别人恩赐的善待他们的工资遭遇无良老板拖欠时,他们很难依靠法律讨回自己的血汗钱,只能寄望城市的恩赐别拖欠他们的工钱,他们进入城市后,子女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只能寄望于城市的善待别去封那些农民子弟学校,劳动时基本的降温、保暖福利得不到保障,只能寄望于城市的善待恩赐他们一瓶汽水、一块棉被、碗里多块肉。 其实,农民工需要城市所善待的,本就是他们应该享受到的基本权利和福利。如果法律充分地保障了他们这些权利,平等地保护着他们的利益,给了他们有力的法律支点,他们根本不必被动地等着别人的善待,而是像城市里其他群体一样,能够自己主动、自力地善待自己,换句话说,城市需要的不是在道德上特别地善待农民工这个群体,只要在法律上平等对待他们就行了,以法律的平等对待赋予农民工同其他城市人一样的权利,让他们自己善待自己,那种善待才是最可靠的。 被打骂几下,受到欺凌,已经习以为常,司空见惯,忍耐一下也就过去,毕竟,谋生更重要。 为了生活,他们已经把自己的尊严降到了最低限度,可以不顾生命危险横穿马路抢工作,可以为不慎发生碰撞甘受斥责。他们当然感受得到周围人的白眼,但是他们为了生活,必须作自己还能做的事情。他们至少仍然坚持靠自己的劳动,有尊严地活着。 然而就是这么一点最低限度的尊严,却依然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明天,仍然有为数众多的他们争着横过马路去抢工作,依然免不了有各种碰撞和摩擦,依然有意外和不幸发生,但他们为了生存,依然顾不了这些,当他们在艰难中顽强地生活着的时候,我们即使不能、不愿施以援手,至少也应予以尊重。如果他们的最低限度的人格尊严没有得到别人的尊重,伤害仍然会不断地发生在他们身上,悲剧仍然会再次上演。 一个天真的小生命夭折了,一场无由的悲剧几乎刹那间压垮了一个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逝者已矣。当我们将同情的目光投向那曾经鲜活的小生命,把援助的手臂伸向那悲恸的年轻父母之时,不妨作进一步的深层反思。 《刑法》规定当精神病人扰乱社会治安或犯罪时,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强制医疗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规定清楚,应该由政府还是公民个人或者双方共同承担?若由公民个人承担但其无能力负责时,该怎么办?若由政府出钱,是中央财政统一预算拨款还是地方政府自筹,或是双方共同承担?毫无疑问,作为公共权力机构,政府理应成为公民权利的守护人,保护他们生活在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中,使含糊不清的法律规定明确化,尽快制订《精神卫生法》,合理分配政府、公民个人权利、责任,尽可能实现对精神病患者救治,自是题中之义。 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生命权始终是至高无上的,没有生命作为依托,其他权益也就无从谈起。 卖花童是被人操纵的无辜者,他们无书可读,缺乏教育,又衣着褴褛,生活在地下状态,可算是让人怜的特殊群体。 卖花童的心灵和其他儿童一样,充满着天真的幻想,他们也渴望着和其他儿童一样,在明亮的教室里书声琅琅,他们也渴望着在父母的关爱下茁壮成长,他们也渴望着将来能在大城市有一份体面的工作。 谁都向往着美好。谁都希冀着幸福,然而贫穷是令人如此地无奈。 关心卖花童们的命运,就是关心贫困家庭儿童们的共同命运。他们被迫过早地承担起了原本属于成人的责任,他们如此幼小,以至于根本无能力选择自己的命运,如果这个社会依然对它们冷漠视之,他们的未来将在哪里? 也许,许多贫困儿童可以依靠有义务教育全免费的政策获得受教育的资格,但全免费的阶段性、地区性依然使得许多寒门子弟不得不过早地踏入社会。 卖花童依旧成为这个或那个城市一道独特的辛酸的风景线,而我们,则只剩下无助于改变卖花童命运的同情和抱怨。 惨剧,让但凡有恻隐之心的人们受到了冲击。大家体会的不仅是生命的无常,而且是对这个城市公共秩序、社会治理的担忧——这样的事还会发生吗?发生这样的事对你我意味着什么?在这样的事件中,政府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在社会心理学中,这属于典型的后危机综合征(PTSD)。研究表明,惨绝人寰的悲剧或危机会给民众带来心理震荡,这包括对外界刺激反应过度、忧虑、失落、无助、妖魔化事件,难以体验到他人的关怀以及社交恐惧等。 大量事实证明,如果在危机中,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了有效的危机处理和信息传播,则公众就能够较快摆脱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从而使集体凝聚力增强,对政府的信任度提高以及对未来更加充满希望等。 事件从深层次折射出的,是我们对社情民意的反馈机制及城市公共心理危机应对机制的欠缺。 对任何城市管理来说,因为机制匮乏而导致危机处理形象冷漠孤傲,是一种危险的状态,他让公众对社会管理者的能力产生怀疑,强化对民众情绪的感同身受能力,见微知著,适时对受伤的城市社会心理进行引导和呵护,不仅彰显政府以人为本的理念,更体现出一个地方的善治水平。 作为一个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其尊严通常体现在两类最基本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前者是人作为独立的生物个体有尊严地生存于社会的重要标志;所谓不自由毋宁死。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后者则是人能生存于现代经济社会的物质基础。 在价值观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人基于各种利益矛盾,总会产生各种自利行为,也因此会导致违法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违法者当得罚,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但社会发展到今天,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早已超出了以前单纯注重报复的目的,包括教育、预防、平衡等都是处罚的目的。在某种意义上,后者甚至显得更加重要。 如果单纯地注重处罚,不仅无助于教育他人,反而会因过于呆板的处罚而产生对抗善良的恶果。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曾经说过,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在司法和执法的过程中,执法者只有将所有的行为和理念都建立在对人的尊重而不是单纯地呆板地注重报复式的惩罚,其效果或许会更加神奇。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敬畏,从本质上和立法者的意愿及全社会的是一致的。 作为人存在于现代经济社会的物质基础,每一个人的财产权理当得到保护,西方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尊重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基础,也是尊重公民的人权。 在现实生活中,罚款是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大量进行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他甚至占到了所有行政处罚的一半以上,过去,由于体制的不完善和其他因素,乱罚款甚至成为社会的公害。现在看来,那时国家机关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不够,恐怕是罚款泛滥的的认识论基础。 好在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终于意识到,财产权既是人们生存的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尊重财产权,不仅是尊重每一份财产的主人,更重要的是尊重包括执法者在内的所有人所生存的这个世界的秩序。 任何人为设置的制度规定,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不容置疑的。 有谁能雄辩地证明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呢? 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是一切人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础,生命对于每一个人都只有一次,因此,平等的生命权是人之为人的本质诉求,若在生命权上都做不到平等,又如何能实现平等的劳动权,就业权,休息权,居留权和受教育权? 从实现平等生命权出发,通过权利的持续扩展和深化,则一切造成或强化差别的不合理规定和制度性歧视都将得到清算清理,广大生产力将得到极大释放,而差别的解决之道也就找到了最基本、最切实的起点。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对生活宽裕的人们,应是不难达到的目标,而对那些物质条件较差的困难群众来说,则很可能是难以企及的愿望。 社会发展是不平衡的,换言之,在不平衡中前进乃是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平等的,一部分成员陷入困境往往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任何一个秉持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社会,都不会也不应该令困难群众自生自灭。对困难群众施以援手,使他们减轻乃至摆脱由贫穷与疼痛带来的痛苦,当是责任政府与良知社会的共同使命。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而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体现人文关怀,这里所说的人,固然是指人的总体,但体现人文关怀,更应向困难群体倾斜。得了精神疾病却无钱可医的患者,失去土地而又别无长技的农民,人到中年遭遇下岗失业的困难职工,工作生活环境恶劣且难以及时得到合理报酬的进城务工人员,都比一般人更需要社会的救济和关爱,倘若身处困境的人们得不到应有的人文关怀,他们就很可能产生被主流社会抛弃之感。这种形态不是和谐社会应有的特征,在社会阶层间过度分化与对立的基础上,也不可能矗立起和谐社会的大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