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大狗,广东女子被砸瘫!整栋楼被告,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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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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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6 18:03:37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1-2-6 18:11 编辑

天降大狗,广东女子被砸瘫!整栋楼被告,法院判了

      广州一女子路过某工业区建筑物时,被天降大狗砸伤。在犬只的实际管理人不明的情况下,谁该负责?5日上午,广州白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蔡某彰、广州煌某公司需连带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万余元

天降大狗,广东女子被砸瘫!整栋楼被告,法院判了
宣判现场

      2018年4月15日,女子张某香途经一工业区,忽然间一只大狗“从天而降”,一阵巨大的冲击力袭来,她直接被砸倒在地。经司法鉴定,张某香头颈部受伤,为一级伤残。事发后,因狗主人暂不明晰,张某香及其家人便将该建筑物的房东和所有使用者均告上了法庭。据悉,被告的主体超过10个。

天降大狗,广东女子被砸瘫!整栋楼被告,法院判了
视频拍下的张云被砸瞬间

     广州白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香受害是因狗只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依据现有证据,实际侵权人或狗只实际管理人却无法确定。为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案涉建筑物出租人蔡某彰、天台区域实际使用人广州煌某公司均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发时,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某香人身损害。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法院判定,蔡某彰和广州煌某公司应连带赔偿张某香残疾赔偿金等共计约117.38万元

       典型案例

      小孩高空抛物家长担全责

      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21年1月4日上午8时30分,广州越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该案为民法典施行后第一案。

天降大狗,广东女子被砸瘫!整栋楼被告,法院判了

      事发时,原告庾婆婆在位于杨箕的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先生楼下时,黄先生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婆婆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
      
     报警后,庾婆婆被送入医院治疗。
      
     经鉴定,庾婆婆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法官表示,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由于孩子未成年,法院确定由被告黄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宠物高空坠落砸坏车辆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彭某涛将其名下粤G76Z19号车辆停放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嘉年华国际公寓楼下划定的地面停车位上,正好处于该公寓2124号房阳台外对应的地面位置。

      当日上午11时许,嘉年华国际公寓的保安巡逻时发现,一白色犬只从公寓楼高层坠落并砸中彭某涛的车辆,导致彭某涛车辆受损。

      到达现场后,彭某涛立即报警处理。经查,坠楼小狗是由居住在坠落现场上方21楼的住户——林某凤与何某央所饲养。彭某涛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珠海香洲法院审理认为,林某凤与何某央作为案涉坠楼犬只的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对饲养的宠物犬疏于管理,以致宠物犬在活动过程中从阳台坠落砸中彭某涛的车辆,给彭某涛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1月9日,法院判决林某凤、何某央赔偿彭某涛损失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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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21-2-6 18:08:4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1-2-6 18:17 编辑

       外墙脱落致人死亡物业公司担责

      2018年9月4日,谢某连与吴某英途径珠海市粤海中路君兰居小区内2栋1单元楼下时,被该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导致谢某连头部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君兰居小区于2008年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为珠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君兰居小区交付使用至案发时,一直由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谢某连家属谢某文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共同赔偿谢某连死亡的各项费用97万元。

      珠海香洲法院审理认为,君兰居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于2007年1月签订《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至今有效。因此,该物业公司仍是君兰居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而今外墙脱落致人死亡,该物业公司应对谢某连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2019年11月18日,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知多点

      近年来,高空抛物案件备受关注。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都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会在法律上受到什么惩处?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龙翔告诉记者,高空抛物者必然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如果造成他人伤残或者死亡,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具体来看↓↓

       如果对方有所损害,你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

       如果对方伤残,你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

      如果对方死亡,你需要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找不到高空抛物者,该怎么办?龙翔表示,除非你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不然就要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以,邻里之间要相互监督,否则人人有责。

      编辑:张鹏
       二审:韦多加
      三审:魏礼军素材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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