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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梅州广大市民关注。
公积金将可用于支付物业费
此次《条例》的修订,拟首次将支付物业费纳入到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内。送审稿中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且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我市装修自住住房目前不可提取,除了部分市民会使用公积金加装电梯之外,目前大部分市民申请公积金是为了购买住房。原条例中规定“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方可申请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而本地房租水平并不高,因此这项业务非常少人申请。不少市民对此表示,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放宽,将更能充分地发挥公积金的作用。“以前觉得买完房子之后剩余的公积金没用了,如果可以用于缴纳物业费,那将有很多人的公积金都可以有新的用处。”梅城市民陈先生表示。
缴存比例高于12%将被限制
按照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不得超过20%(上限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相关规定自行纳税),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738元)情况,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高于2014年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五倍的规定,我市缴存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如果超过18690元,将按最高额18690元计算;而缴存基数原则也上不得低于1210元。
不过此次《条例》修改,则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双向限制。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修改之后,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范围缩小,差异化减小。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与公积金缴存
《条例》增加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与缴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梅州的个体工商户等人员均可申请公积金缴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只要有固定的收入,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带上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件到公积金管理业务办事窗口申请办理就行了。”
(来源:梅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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