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14-10-17 07:57 编辑
梅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缴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让金管理工作,现决定对2014年6月30日前办理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清理。凡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人,仍未按期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必须在2014年11月30日以前主动到当地国土部门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办理缴交手续。经催缴后仍不按时缴交的,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四条规定,出让人将依法解除出让合同。
特此通告 梅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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