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的拖车费和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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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8 19:54: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8月22号开车碰到人,当时报交警,交警过来扣押了我的驾驶证和行驶证,车辆没什么损伤,交警叫了人来拖车,当时也未说明收费标准。现在调解好了,我拿着放行单去取车,被要求交400元的拖车费和20元每天的停车费。当时并未出动拖车,只是有个人过来把车开走。这个收费合法吗?我让停车费负责人拿出相关收费条例也拿不出。根据2012年1月1号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根据职责界定,交通事故车辆的查封、扣押职责归公安局交警部门,应由其承担交通事故查封、扣押车辆的停车费用。

按这种情况,以后拘留还要收你的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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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8-29 12:54:35 | 只看该作者
从3月1日起,梅州市按省要求将试行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新标准,规范高速公路救援拖车收费等标准。按照这个标准,高速公路救援中一到五类车10公里内拖车收取基价,超过10公里加收,但都有一个上限价格,而吊车收取总费用。交通拯救队表示欢迎市民监督救援服务收费情况,出现“天价”收费将从严处理。




  拖车收费含基价和加收部分

  1月27日,广东省物价局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广东省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拖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算,拖车服务收费包含基价和10公里以外加收两部分,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通知自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记者从通知中了解到,当事故车辆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10公里时,仅收取基价,而当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时,除收取基价外,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且小于 (或等于)35公里部分,按加收标准计费;拖车里程大于35公里部分,按规定加收标准的80%计费。但是,每一类型车辆出现故障要拖车时都有一个上限价。以一类车为例,10公里内基价为360元,上限价为610元(详见表1)。

  除此之外,吊车则收取总费用,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车辆(含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不含拖车费)。按照通知,吊车收费因车辆类型而不同,一类车为900元,五类车最高为4000元(详见表2)。

  通知还规定,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依法拖移高速公路违章停放车辆属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务单位实施并收取费用,但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向救援服务单位购买服务。

  出现“天价”收费将从严处理

  记者就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的相关问题咨询了梅州市物价局。该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已收到省物价局发布的通知,一切将按照规定执行。2月27日,市物价局网站转发了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

  此前,本报也多次报道过“天价”交通拯救。标准出台以后,如何防止 “天价”交通拯救费的出现?这是很多市民关注的问题。2月26日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梅县扶大顺通交通拯救队的负责人汤先生。汤先生说,其拯救队目前的收费比以往是偏低的,而且公司面前也正面临着用工难的状况。汤先生表示,欢迎市民监督和举报高速公路救援收费,若内部员工出现乱收费的现象,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必要的话还将开除或者调离岗位。

  此外,汤先生还提醒广大驾驶员,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意外要及时报警,切勿错过救援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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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8-29 12:56:34 | 只看该作者
市物价局关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07-01 点击:63次
                               梅市价[2014]71号



                市物价局关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发改)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4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救援服务实际,现就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是指公路经营救援服务单位(含其委托的救援服务单位)接受委托,对公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吊装运输、抢修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等清障施救工作,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性费用。

  二、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拖车里程按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停放点距离计算,拖车服务收费包含基价和10公里以外加收两部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事故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10公里时,仅收取基价。当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时,除收取基价外,拖车里程大于10公里且小于(或等于)40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拖车里程大于40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加收标准的80%计费。

  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车辆救援停放点,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它停放地点。当拖车里程小于(或等于)40公里时,计费规则与事故车辆相同。拖移至最近车辆救援停放点,拖车里程大于40公里部分不再计费,拖车总收费不得超过附件1规定的上限价;如当事人选择拖移至其它停放地点,拖车里程大于40公里部分按附件1规定的加收标准计费。
     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2,包括吊车从事故或故障现场将车辆(含车载货物)吊运至拖车以及将车辆(含车载货物)从拖车吊运至卸载场地的整个过程收取的总费用(不含拖车费)。路基以内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路基以外或隧道内(整车超出路肩或整车位于隧道内)等特殊情况下作业确有困难的,收费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协议确定。
     乘客转运、装卸、车辆抢修服务、路面清理等其它救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见附件3。
     公路交通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停车费,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各公路经营救援服务单位应于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收费许可证的换领工作。同时,应将调整后的救援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救援服务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救援服务车辆及收费场所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救援服务单位作业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规范的作业清单,明确告知所需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并由委托双方签字确认。涉及协商收费的,应与委托方签订救援服务收费协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或财政收据。

  五、委托人对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及收费有异议的,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如对协调结果不满意,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投诉。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公安交警管理部门依法拖移公路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救援服务单位实施并收取费用,但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向救援服务单位购买服务。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凡涉及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救援服务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梅州市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拖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2、梅州市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3、梅州市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其它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表





                                         梅州市物价局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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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8-29 15:48:58 | 只看该作者
楼上好详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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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4-8-31 00:34:26 | 只看该作者
那到底要不要收费啊?网上有人说不用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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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9-2 21:49:11 | 只看该作者
拘留的确要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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