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463 天 连续签到: 2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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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转载自“梅州民声”网上信访
有图有真相!
咨询信息 | 咨询人 | 李先生 | 类型 | 申诉 | 来信时间 | 2013-08-16 17:27:44 | 标题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违法乱扣费 | 内容 | 被投诉人(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地址:梅州市彬芳大道中138号全球通大楼,邮编:514021,联系电话:6137011,传真:6137511。法定代表人:崔志顺,手机号码:13923038088。
案件事实:
本机7月份定购了中国移动动感地带2G网聊卡19元套餐,上网流量共有300M,于2013年7月31日下午15:42:46到16:18:04共2118秒内,通过GPRS数据流量上网,被使用了385748KB即376.7070MB的数据流量,总共被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扣费230元(有7月份数据清单为证);当天下午本人及时与梅州移动沟通协商,经多次拨打10086客服投诉,态度极端恶劣,一味坚持错误的认识,10086客服回电说她们就是这样处理的,怎么投诉都没用,已经没有协商的余地。因此向梅州市工商局、12315投诉。
申诉理由:
1、在半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内用了376M多流量是不可能的,纯属计算错误,普遍民众所不能接受,385748KB/2118s=182.13KB/s,本人通过致电10086客服、到营业厅咨询工作人员,查阅相关权威技术数据都一致认为,2G的GPRS数据传输速率最高为171.2KB/s,此为极限速率,最高理论值,一般情况下是达不到的。很明显,上述的平均值已大大超过了最高速率,因此,是无效的。
2、消费者与中国移动公司购买的是服务,不是商品,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保护,并且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人身、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规定的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应当明码标价。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服务提供商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是如何计费的,怎么使用,不同时间段怎么收取,只有消费者已经获悉知情了并且明确同意,两者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才成立。移动在签订服务合同的时候有告知的义务。
本人通过打印清单,显示15:42-16:18的时间段使用并且扣费的,之前本机还有150多M的流量,在本机流量将近用完的时候,你公司并没有履行通过短信或者电话及时告知消费者的义务,你的流量还剩多少了,再用下去怎么收费的,1M1元,还是叠加包,当剩余流量小于10M的时候必须有及时的信息提示。没有告知就是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跟公平交易权,实乃不诚实信用行为,违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事后查询了才知道,那时候早就扣费扣完了,已经没有意义。清单显示,10秒钟就扣1-2元,精确到秒,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并不能挽救损失。强行扣费,先扣费后通知,此行为是不合法的,这个消费行为是不成立的,由服务提供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实情况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和受尊重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中国移动公司利用垄断优势地位先扣费再通知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不公平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客户的利益,涉嫌乱扣费行为。1M1元来计算,也是很不合理的,计算流量的计费方式有很多种,就选择对消费者最不利的方式来计算,产生巨额费用,极大地伤害了客户。湖南长沙一位律师状告中国移动,没有用完的流量就不返还或者补偿现金,那是霸王条款,格式合同,坚决予以取缔。
诉讼请求:
1、请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在梅州日报、市广播电视台、梅州民生820、梅州新闻等媒体和官方微博上诚恳认识错误、赔礼道歉。
2、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请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双倍赔偿损失。
证据清单:
2013年7月中国移动公司话费清单(表明已经损害的事实、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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