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后“人告人”,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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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3 08:56:1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2-10-9 13:47 编辑

非常珍贵的相片
“狗咬狗”后“人告人”,法院判了
(点击图片滚动看大图)

   非常珍贵的相片,是1964年拍摄的,摄影师厉害,焦距非常准,点开放大居然看的这么清楚,实属不易。不过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代军队主要领导人的第一张大合照,也是这代领导唯一的一张含盖人数最多的大合照,三五年后便各奔东西,永远无法再重复合影了。所以此照弥足珍贵,值得收藏!(来自网络)


“狗咬狗”后“人告人”,法院判了

   据政法频道消息,两只不同品种的狗在各自“遛弯儿”时不期而遇,不知道是谁多看了谁一眼,双方当即上演“全武行”。咬斗过程中,一只狗不敌另一只狗,被咬伤送医。此次事件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呢?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狗咬狗”引发的民事纠纷案。

“狗咬狗”后“人告人”,法院判了

   张某和楚某住在同一个小区,都是爱狗人士,张某养了一只雪纳瑞犬,楚某养了一只金毛犬。2021年9月的一天晚上,楚某遛完狗回家途中与正在遛狗的张某相遇,楚某饲养的金毛犬将张某饲养的雪纳瑞犬扑倒咬伤。

   张某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楚某违反规定在唐山市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并在共同场所遛大型犬造成张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张某请求法院判令楚某赔偿各项损失共6500余元。

   楚某则认为,自己的狗之所以扑倒、撕咬张某的狗,是因为张某的狗没有拴牵引绳,期间他还告诉张某把狗带走,自己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而且报警后,张某没有提到赔偿问题,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楚某均为动物的饲养者和管理者,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楚某饲养的金毛犬将张某所有的雪纳瑞犬咬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楚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作为雪纳瑞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遛狗中未拴牵引绳,存在一定过错,故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责任。关于张某损失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张某主张伤犬治疗费5015元,提供了相应证据,应予支持;张某主张存在误工费1509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楚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507.5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城市是我们共同居住生活的地方,养狗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办理登记证和年检手续、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禁止带入公共场所、遛狗时应当拴牵引绳并注意避让他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等。

    广大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一定要依法、科学、文明饲养,对自己的爱犬务必尽到看护、管理责任,遛狗时一定要拴好牵引绳,既为他人筑牢安全,也为自己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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