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社会公平 告别“同命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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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22-5-6 14:5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星无杠 于 2022-5-6 14:52 编辑

促进社会公平 告别“同命异价”

   新闻事件:据最高法网站消息,最高法日前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同命同价”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深圳特区报:法律规定难免具有滞后性,司法解释同样如此。2003年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同命不同价”的规定符合当时的城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但是,随着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性日益凸显,成为被舆论热议十多年的争议话题。

    改变“同命不同价”,经历了一个不断纠偏的过程。赔偿制度并轨,城乡差距消弭,这是司法的进步,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受害人如果是农村居民,将不会再因为户籍问题,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时“低人一等”,其赔偿标准有望大幅提高。这也有利于重塑新型城乡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乡藩篱终会被跨越。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回应了公众关切,捍卫了公平正义。只不过,在告别城乡差别的“同命不同价”之后,区域差别的“同命不同价”依然存在,未来或许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对生命一视同仁

    钱江晚报:以市民和农民的不同身份作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人为制造的群体差异。为了消除这种人为的不平等,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也不断予以纠偏。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中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突飞猛进和户籍制度的进一步放开,特别是2014年取消了户籍的农业和非农业的区别,城乡二元制的根基已经销蚀。尤其在城乡融合发展的大局之下,民事赔偿不宜以“城里人”“村里人”相区分。

    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仅可以更充分保护受害人尤其是农村居民受害人的利益,更维护了宪法权威,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站在司法角度审视,统一的标准更有利于规范审理高效办案,提升司法形象,实乃多赢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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