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审议幕后:有委员建议在试点中探索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12月14日,中国人大网披露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出台背后的更多细节。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10月19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了相关说明;10月20日上午,常委会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10月20日下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会议。
最终,调整过后的《草案》形成了10月23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具体内容。
据悉,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授权决定可不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授权期限为五年,但何时起算不清楚,建议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推出房地产税的时机,授权决定关于试点范围等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何与立法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如何处理好房地产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如何针对实践中居住用房地产的复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同时,还对试点征收房地产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办法和具体执行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充分考虑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和可能出现的社会影响,充分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税收负担能力,认真研究论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记者 孔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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