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烟盒案
2021年10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华县烟草专卖局、五华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到五华县岐岭镇一废弃厂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许某等6人正在从事烟草包装盒的印刷活动,该经营场所安装有平压压痕烫金机、四开单色胶印机和单色印刷机等印刷机器,在厂房中央摆放有一批印制好的各种品牌烟草包装盒,包装盒上标明有“云烟”、“黄金叶”、“南京”等注册商标标识,现场查获单色胶印机1台、单色凹印机1台、平板压痕机3台、晒版机1台,品牌印刷滚筒37个,假冒商标标识南京(红)、红旗渠(新版银河)、黄金叶(红旗渠)、中华(硬)等17个品牌规格共177.4164万张,其中小盒标识159.6333万张、条盒标识17.7831万张。经调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也不能提供合法制造烟草注册商标标识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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