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子以恋爱名义实施诈骗
近日,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据了解,2019年7月,被害人李某一的母亲咨询李某有无女孩子介绍给李某一,李某谎称可以将她25岁的表妹介绍给李某一,并将她自己的手机号给被害人母亲,被害人母亲将该手机号给了李某一,李某一通过该手机号添加了李某的微信。在微信中,李某以“李红”的身份与被害人联系,并将年轻女子的照片谎称是自己的照片发给被害人,使其信以为真,两人在微信中以老公老婆互称。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李某多次谎称亲属生病、亲属去世、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过来、脚痛以及假扮“李红”弟弟、妹妹、父亲的身份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被害人多次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扫描二维码等方式向李某交付共计179521.23元。李某将骗来的钱购买金戒指及用于生活开支等。期间,李某多次各种理由拒绝被害人的见面、视频通话要求。同时,为了使被害人相信俩人是恋爱关系,骗取被害人更多的钱财,李某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发给被害人共计16158.12元。后因被害人的家人打听到无“李红”此人,且被害人因此负债,李某删除被害人的微信,并将手机卡丢弃。因联系不上“李红”及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发觉被骗后报案。
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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